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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2024

魏俊卿、郭刚利两位律师受聘河南科技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

4月25日,“法律硕士培养论坛”暨河南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聘任仪式在河南科技大学举办,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书记于增环、副院长郭国坚等出席会议,我所魏俊卿、郭刚利两位律师应邀参加会议,并被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聘任为河南科技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期为三年。法律硕士实行“双导师制”,每个研究生都有两个导师,校内导师负责研究生全部培养过程的学习,着重学术训练、学位论文指导;校外导师负责实践实习、职业发展指导,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实践能力。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承担培养和造就适应实务部门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职责。为高质量推动河南科技大学硕士人才培养,提升法律硕士培养质量,河南科技大学经过严格的选评,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实务界选出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实务经验丰富、工作作风严谨务实的法律工作者作为该校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校外导师。魏俊卿、郭刚利两位律师表示,受聘河南科技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既是一份荣誉,也是一份责任,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脚踏实地、锐意进取,利用盈科优势,发挥专业特长,切实履行校外导师的职责,助推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融合发展,为河南科技大学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型青年一代法律人才贡献力量!

04/182024

《律师常用法律文书范本及精细化写作精要》新书发布会圆满落幕

4月16日下午,《律师常用法律文书范本及精细化写作精要》新书发布会在我所多媒体会议室隆重举行。发布会由盈科洛阳青工委副主任范利好律师主持。发布会开始后,洛阳律师协会监事长张振龙主任、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律师常用法律文书范本及精细化写作精要》的作者魏俊卿主任共同为本书首发揭幕。随后,张亮主任为此次发布会致辞。张亮主任向大家讲述了这本书的创作历程,历经几年时间,魏俊卿主任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早出晚归、呕心沥血,最终此书才得以问世。之后,盈科洛阳党支部书记、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魏俊卿作为本书作者发表感言。魏主任向在座所有人讲了自己写这本书的初衷。他认为今后律师应该走精细化办案路线,且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精细化办案是案件取得成效的前提、精细化办案是律师赢得司法人员尊重的基础、精细化办案是律师长远发展的保障、精细化办案是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的纽带。在精细化办案的过程中,精细化写作更是不可或缺。最后,张振龙主任向魏俊卿主任表示热烈祝贺,并向在场的青年律师们讲了著书对律师从业生涯的影响:不仅能够提升自身专业性,更能够提升律师知名度。张主任也希望未来洛阳律师界能够有更多著作,以促进洛阳律师行业的发展。发布会在场所有人都获得了魏俊卿主任赠书,活动结束后大家合影留念。

04/112024

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38次集体学习:《合同编通则解释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6种情形解读》

2024年4月10日下午18:00至20: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38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6种情形解读》,由魏俊卿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张洪丽、吕晓孟、郭莉莉、李成龙、贾国良、邢怡明、李瑞瑞、李毅、张旭鹏、董颖颖、崔晴、李慧云等参与。魏俊卿律师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例、合同法理论和立法精神,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要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否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方未履行非主要债务时另一方的解除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时债权人的选择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一方未履行非主要债务时另一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时合同是否解除的认定六个条文,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就合同起草、合同审查、案件办理过程中如何运用这六个条文中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张旭鹏和徐梦云作出以下补充:1.印章和合同效力的理解;2.“有章无人”时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举证责任;3.违约方的解除权问题。学习结束后,大家围绕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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