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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25

盈科洛阳律师专业力量赋能法治医疗建设

2025年3月22日,洛阳市法学会医事法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洛阳召开。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闫宁、张运超,以及郭超、郭伟杰两位律师受邀参会。其中闫宁主任与张运超主任凭借专业素养与行业影响力,经选举正式加入第二届理事会,闫宁主任受聘担任法治医院宣讲团讲师。此次参会标志着盈科洛阳律师团队在医事法学领域的持续深耕,也为推动区域法治医疗建设注入新动能。会议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以“法治护航健康洛阳”为核心目标,强调深化“枫桥经验”本地化实践,构建医法融合的协同治理体系。洛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申伟民在讲话中指出,要聚焦医疗改革前沿,加强人工智能医疗、远程诊疗等新兴领域的法律研究,并推动医患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地。作为新任理事及宣讲团成员,闫宁主任表示,盈科洛阳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整合专业资源,深化医事法学研究与实践结合。未来,团队将重点参与法治医院建设、医患纠纷调解及普法宣传等工作,助力医疗机构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提升医务人员法治意识,同时为患者依法维权提供坚实保障。此次参会及任职,既是盈科洛阳律师专业能力的认可,也彰显了律所服务社会治理、助力法治建设的责任担当。未来,盈科洛阳律师团队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贡献力量。会后,四位律师共同参加了北京资深律师,兼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卫健委现代医院管理能力建设专家委员会医院法律实务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利强教授主讲的《医务人员面临的新法律挑战及应对策略》专题讲座。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作为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法律支持。其医疗纠纷与健康产业法律服务团队汇聚了数十名资深律师,在处理医患关系、医疗损害赔偿、药品器械合规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律所依托覆盖全球105个国家和地区的服务网络,持续推动医事法学研究的国际化与本土化融合,曾为多家三甲医院、医药企业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助力行业合规发展。

03/122025

盈科洛阳集中开展学习《党慧同志在2025年度全市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月12日,盈科洛阳律所在多媒体会议室集中开展学习《党慧同志在2025年度全市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此次学习由洛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盈科中国区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洛阳管委会主任刘伟带领。盈科洛阳部分股权高级合伙人和三十余名律师线下共同学习了此次会议内容,与此同时,其余律师则充分利用线上平台,积极参与了此次会议内容的在线学习活动。根据文件内容,刘伟主任首先向大家传达了2025年是洛阳市司法行政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年”。对律师来说,用好“规范化建设提升年”这个抓手,能够带动洛阳市整个律师行业“全面建设跃升”。紧接着,刘伟主任提到了会议中宣布的2025年洛阳市律师协会的两件大事:律协新址搬迁、领导班子换届。强调要抓住这两个契机激发行业发展新动能。此外,擦亮“升级青年律师‘红扣子’工程党建品牌、叫响青年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筑基品牌和打造‘1+2’涉外律师法律服务品牌”这三个品牌,探索独具洛阳特色的工作模式,初步打造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辨识度的洛阳律师工作品牌,展现洛阳律师新作为。最后,会议提出了发力“党建工作提质、律所建设提质、服务成效提质、行业风气提质、权利保障提质”这五项,提出“加快建设律师强市”的总目标。通过这次深入学习,盈科洛阳全体律师纷纷表示将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实际行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坚定的步伐,为实现洛阳市律师行业的繁荣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迈向建设律师强市的新征程!

02/272025

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77次集体学习:《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专题丨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2025年2月26日晚上18:00至21: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77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专题丨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郭莉莉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张洪丽、吕晓孟、李成龙、贾国良、邢怡明、李瑞瑞、李毅、李慧云、张旭鹏、徐梦云、赵宇波等律师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郭莉莉律师围绕被告答辩义务及内容、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与内容、举证期限的确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举证期限的延长、特殊情形下的举证期限确定、证据交换时间的确定及与举证期限的关系、证据交换、再次证据交换、逾期举证的后果等十一个核心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与探讨。通过此次集体学习,团队成员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关于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的相关内容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和掌握,为今后的法律实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魏俊卿律师和张洪丽律师做出以下补充:1.关于举证期限及相关规定;2.作为被告代理人的答辩要求;3.一审中新证据的举证期限;4.诉讼策略与举证期限;5.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学习结束后,团队成员对近期团队承办的一起疑难案件进行了研讨。

02/242025

洛阳市环境保护协会会长陈庆峰一行莅临盈科洛阳律所参观交流

2025年2月21日,洛阳市环境保护协会会长陈庆峰,秘书长蒋惠民,常务副会长、第四设计院环保所长王献平,常务副会长、洛阳永洁环保总经理郭红伟,常务副会长、洛阳亿鑫环保总经理余丽云一行人莅临盈科洛阳参观交流。盈科中国区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洛阳党支部书记魏俊卿,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盈科洛阳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张运超等人热情接待。张亮主任等人陪同陈庆峰会长一行参观了盈科洛阳律所,详细介绍了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理念和发展规划。双方落座后,张亮主任首先向陈庆峰会长一行详细介绍了律所的概况。从律所的发展历程、团队构成到专业领域和服务特色,让与会人员对盈科洛阳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随后,陈庆峰会长对盈科洛阳的办公环境、发展前景以及团队氛围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表示,盈科洛阳不仅拥有现代化的办公设施,更有一支专业、敬业的律师团队,这为律所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卓越表现奠定了坚实基础。紧接着,秘书长蒋惠民向与会人员介绍了环保协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协会的宗旨、人员构成、主要活动以及近年来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在交流环节,魏俊卿主任分享了盈科洛阳在党建工作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特别是如何将党建工作与律师业务紧密结合,推动律所健康、有序发展。最后,张运超主任提出了盈科洛阳律所与环保协会在环境保护法律领域携手合作的构想。他强调,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张主任还分享了一些关于法律服务的新想法和新动态,为双方未来的合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可能。至此,此次交流座谈圆满结束。此次参观交流活动不仅加深了盈科洛阳与洛阳市环境保护协会之间的了解与友谊,更为双方在环境保护法律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未来的日子里,双方将携手共进,为洛阳市乃至全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02/212025

盈科洛阳律所及魏俊卿律师团队收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致谢函

2025年2月20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及魏俊卿律师团队发来《致谢函》,对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及魏俊卿律师团队的辛勤付出与贡献表示感谢。从2023年开始,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作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常年法律顾问,安排盈科中国区股权合伙人、盈科中国区董事会董事、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法律服务中心洛阳中心主任魏俊卿律师为负责人的5人律师团队,为高新区提供规范性文件审查、合同审查、重大项目法律风险防范、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纠纷化解、日常法律咨询等全方位法律服务。两年来,魏俊卿律师团队始终秉承精细化办案、精细化服务的理念和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作风,踏实工作,主动作为,用心服务,律师团队的出色表现和工作成果,多次受到区党工委、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的肯定和赞扬,受到区各部门的一致好评。《致谢函》中讲到:“贵所以高度的专业素养、严谨的执业态度和优质的服务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支持,切实维护了高新区的合法权益,成效显著、贡献突出!贵所始终秉持‘严谨专业、精细化办案’的服务理念,围绕我区重点工作及重大项目,在政策法规咨询、合同审查、风险防控、纠纷化解等领域提供了精准的法律保障。无论是面对复杂疑难案件时的深入研判,还是在重大决策前的法律风险预警,贵所团队均展现出深厚的专业功底和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尤其在涉及我区重大项目推进、土地转让、改革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涉及全区发展切实利益工作中,贵所及魏俊卿律师团队迎难而上、主动担当,通过科学严谨的法律方案为我区规避了潜在风险,挽回了经济损失,充分彰显了法律服务的价值与力量。贵所的专业服务不仅为我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了坚实支撑,更助力营造了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致谢函》既是对我所特别是魏俊卿律师团队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和工作态度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我所及我所全体律师今后工作的有力鞭策,更是对律师行业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美好期待。今后,我所及我所律师将以魏俊卿律师团队为榜样,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深耕专业、用心服务,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专业、更加高效、更加精细化的法律服务,助推洛阳经济和法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02/202025

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76次集体学习:《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专题丨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2025年2月19日晚上18:00至20: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76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专题丨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李瑞瑞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张洪丽、吕晓孟、郭莉莉、李成龙、贾国良、邢怡明、李毅、李慧云、张旭鹏、赵宇波等律师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李瑞瑞律师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部分“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相关条文予以分析释义,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着重并详细讲解了民事证据的保全、鉴定事项等内容以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分享结束后,魏俊卿律师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赵宇波律师、李慧云律师做出以下补充:1.对于鉴定意见,需特别关注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鉴定程序,鉴定程序可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进行对照审查;2.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务必注重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是确保证据能否采信的关键;3.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鉴定机构针对异议的答复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否则,就存在审判程序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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