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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律师协会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管理”征文活动颁奖会议在郑州举行,我所王君超律师的文章《壮大人才队伍 推动律所发展》获得本次征文活动二等奖。
春归如约,人间初暖。花开疫散,不负韶华。2023年3月3日,2023年度巾帼企业创新中心新春峰会顺利召开,我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鲁辉主任受邀参加。巾帼企业创新中心新春峰会是由洛阳市巾帼企业创新中心、洛阳市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联合主办,洛阳市妇女联合会和洛阳市工商业联合会为指导单位的企业峰会。在巾帼企业创新中心完成年度工作汇报后,会议举行了巾帼导师聘任仪式及优秀巾帼委员表彰仪式。鲁辉主任受聘为洛阳市巾帼企业创新中心2023年度特聘讲师,并上台拍照留念。筑梦新时代,巾帼展风采。在新的一年,鲁辉主任将为洛阳市巾帼企业创新中心讲法普法,讲授《创办公司必修的88节法律课》,普及与公司设立、运行、解散有关的基本法律常识,使得洛阳市巾帼企业创新中心的各个优秀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稳步发展与提升。
1月26日下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一次股权高级合伙人会议在律所多媒体会议室圆满举办。会议开始,盈科洛阳律所执行主任张亮以及运营团队对律所的2023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律所上一年的运营状况做出汇报。会上,我所王君超律师被聘任为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保险法律事务部主任。随后,王君超主任向大家介绍了保险法律部的业务范围和未来发展方向。之后,盈科洛阳管委会主任刘伟对盈科洛阳成立三年内的管委会工作做出了总结,并对律所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刘主任希望在2024年盈科洛阳能够在原有的基础上取得新突破、跨越新台阶,为建设洛阳副中心城市发展贡献自身力量。最后,大家围绕盈科洛阳律所2024年的发展目标建言献策,就如何发挥盈科国际化优势、加强专业化建设进行充分讨论。盈科洛阳2024年第一次股权会议圆满结束,盈科洛阳将继续坚持“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的原则,踔厉奋发新征程,继往开来谱新篇!
2021年6月3日下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在会展国际16楼多媒体会议室举办了6月份的迎新、生日会活动,隆重欢迎新加盟的律师、实习律师以及行政人员,同时为6月份过生日的同事庆生,献上律所全体人员最真挚的祝福。 活动开始,由风控部孟繁茂介绍了律所案件管理流程以及律师办理委托代理所经过的程序,同时对Law Wit系统进行详细演示。财务部张小玲对律所财务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讲解。 进入迎新环节,由张亮、刘伟和魏俊卿三位主任分别致欢迎辞,热烈欢迎新同事加入盈科洛阳,他们简要介绍了律所文化,并对盈科洛阳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鼓励新人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希望大家尽快适应新环境、新角色、新平台,祝愿大家在盈科遇见更好的自己! 新入职同事在温馨愉快的迎新氛围中进行了自我介绍,分享了各自的人生经历等,并收到了祝福满满的迎新贺卡。 王晨璇:我是2020年法学本科毕业生,非常开心来到盈科大平台,以后在工作中向各位律师前辈多多学习更快成长。 孙涛:很高兴认识大家,也希望今后的日子里,我们能携手同心,共创盈科洛阳的新辉煌。 于淼:我们每一名盈科家人都应该有意识成为主角,特别是年轻律师,更应该当自己是盈科的主角,在盈科这一平台上做大做强,生根发芽。 张芳婷:很庆幸在执业的初期就遇到一个好的平台,感谢盈科为我们提供充实的后勤保障以及丰富的经验交流资源,我将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律师,反哺盈科,反哺社会。 赵洋:非常幸运能加入盈科大家庭。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于律己,甜以待人,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郭莉:非常荣幸加入盈科大家庭,作为律师小白,希望大家今后多多指教。目标做有温度的律师,不负初心不负卿。 段慧鹃:我是张利利主任带领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部的成员,有幸在张主任的带领下加入盈科这个大家庭,之后我会努力学习成长,尽我所能,为盈科洛阳的成长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王西雅: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广播电视新闻学和法学专业,系双学位,于2019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我希望到了盈科以后能够遇见更好的自己,用法律专业人的思维,更好的为每个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刘芳娜:大家好,我是刘伟主任带领的房建工团队成员。俗话说,人生要有仪式感。通过参加今天的迎新会,正式成为盈科洛阳的一员,希望借助盈科这个国际性的大平台,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张莉莉:学法是种缘份,终于实现了过法考的执念,走上了法律这条不归路,那便不能怂,争取早日出师,为自己加油! 赵宇博:很荣幸加入盈科也很感谢盈科这个平台,给了大家这么多学习和发展的机会,相信大家今后都会越来越好,自己也会努力为盈科添彩。 吕晓孟:有幸遇见,感受到盈科的包容和无限可能,带着梦想前行,愿自己和盈科一起成长,越来越好! 作为本次活动的另一个重要环节也在开心的氛围中展开,律所为6月份过生日的于淼律师、孙涛律师和实习律师王西雅准备了生日蛋糕,刘伟、张利利、马恰三位主任为他们送上律所特意准备的生日贺卡以及玩偶。盈科不仅是律师成长的大平台,它更像一个温暖大家庭,每个人在这里都能收获温暖与感动。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律所为人才提供了施展抱负和才能的平台和空间,同时律所的发展也离不开我们每个成员的共同努力,大家纷纷表示,一定会坚守初心、团结奋进,续写盈科洛阳更加灿烂的未来。 撰稿:王西雅
【案情简介】 岳某与朋友高某聚餐喝酒至次日凌晨2点,随后高某于上午11时30分许驾车将岳某送至其上班地点,并将车违章停放至人行道上。执勤交警在要求岳某将车挪走时,发现其身上有酒味,经鉴定,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后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岳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岳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指挥下短距离移动车辆,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撤销原判,改判岳某无罪。” 【律师解读】 一、行为人是否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刑法》133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故意追求或者消极放任危险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隔夜酒驾的行为人结合其饮酒后主动休息,驾驶时能保持正常清醒的判断能力等多种客观事实,可以认为其对自己是否仍处于酒驾状态持否定的态度,即其主观状态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故意。审判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在饮酒后适当休息并且评估自己状态正常之后驾驶车辆。并且该驾驶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损失的情况下,符合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也同时避免了客观归罪之嫌。 二、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认定隔夜酒驾无罪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一条件,还需结合醉酒驾驶人是否在《刑法》133条规定的“道路”上驾驶。如果只是挪动车辆,或者在无人、人烟稀少的道路(如工业园区内)驾驶小段距离均满足情节显著轻微的要求。如本案中岳某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移动车辆,其一方面是在承担安全保护责任管理人的管控范围内操控车辆,另一方面其只是短距离挪动车辆,不属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的情形,所以认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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