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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无罪辩护典型案例》一书,我所魏俊卿律师根据自己承办的一起无罪案例撰写的《核心事实的证据不充分,被告人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能认定有罪》一文入选该书。
2022年8月9日上午,2022年盈科全国第四次执行主任工作会议在盈科北京总部顺利举行。会议就律所高质量发展、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各项工作汇报等方向进行讨论交流,为律所下一阶段工作方向提出了新指导新要求。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全球董事会主任梅向荣,盈科国际创始合伙人、全球合伙人、全球董事会执行主任杨琳,中国区董事会主任、中国区执行主任李正以及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董事,中国区执行副主任,总部管理团队和全国律所执行主任通过线上、线下共同参与会议。本次会议由李正主任主持。 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全球董事会主任 梅向荣 会议伊始,梅向荣主任在发言中主要提到了十个方面的工作要求,首先要继续全面加强党建,以优异成绩喜迎二十大,确保盈科的发展与党中央的要求保持一致,坚持无公益不盈科,盈科人要投身于公益事业当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未来要继续加强与院校合作,做深做透院校合作机制,继续保持规模化发展,全力以赴完成律所规模化建设任务,积极引进优秀法律人才,同时加快完成所有分所客户服务分中心的建设工作,保持国际化数智化发展,加强盈科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律所数智化建设,加快推进区域一体化建设,加强风险防控,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工作。梅主任强调,要加快完成律所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坚持党建引领,建设全球领先律师事务所,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盈科国际创始合伙人、全球合伙人、全球董事会执行主任 杨琳 杨琳主任主要就践行ESG理念,实现可持续发展展开讲述,首先介绍了ESG的概念、范围以及联合国责任投资组织UNPRI,表明了UNPRI组织的六大投资原则,ESG的价值包括降低成本、提高价值、降低系统性风险和提高运营效率和合法合规,详细介绍了中国ESG的相关政策,表示国际投资机构将ESG作为关键考虑因素,而MSCI是最具影响力的综合性的ESG评级机构,向我们展示了ESG国际标准与披露框架。杨琳主任表示ESG业务的开拓可以成为律所一个独特的竞争优势,帮助律所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的加入,另外未来还要继续加强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设立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分中心,为海外华侨同胞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主任、中国区执行主任 李正 李正主任总结到,董事会、监事会、执委会的建设对于盈科中国区一体化的发展至关重要,要更好发挥董事会、监事会、执委会在律所发展过程中起到的积极作用,四套班子要团结一心、携手共进,把“党建引领、管委会领导下的执行主任负责制、监事会监察”制度贯彻落实下去,希望各个中国区律所认真落实、坚定信心,尽管在疫情下经济形势受到了影响,但是要相信盈科平台的力量,发挥盈科国际化、规模化的优势,越是形式严峻,越是能够凸显出盈科品牌、盈科平台的价值。 盈科中国区执行副主任、盈科全国客户服务中心主任 李建东 李建东主任就盈科全国客户服务中心进展情况进展汇报,他讲到,盈科全国客户服务中心目前已有五家律所正式启动运营,四家律所正在筹建,随后他以盈科南昌、盈科苏州客户服务中心运营前后的数据为例进行对比分析,并表示未来盈科全国律所将全面推进建立客户服务中心,并要求全国客服中心人员要有专业协作、利他用心、诚信善良的精神。未来盈科全国客户服务中心将全力打造盈科线上一体化团队,按照通过多年探索形成的成熟模式复制和执行,并倡议全国律所紧跟总部布局,为盈科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盈科中国区执行副主任 李景武 李景武主任以线上形式介绍了拟定的《盈科律师事务所重大行政诉讼业务管理办法》并与参会的各位领导一起商讨了管理办法中的各项准则,主要讲到了业务范围、审核工作组成员的相关备案标准、前置评估、全程管控等内容。他讲到审核工作组要及时进行评估,具体实施细则还有待完善,希望全国律所未来结合实际做好行政诉讼的管理工作。 党建引领,砥砺奋进,恰逢二十大即将召开之际,盈科人将继续奋力谱写无愧于时代的壮丽法治篇章,用实际行动,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献礼二十大,奋进新征程
【案情简介】 金恒公司承建国恒公司的某县中央花园项目6#二次结构及粉刷工程。2018年9月10日,金恒公司与苏某班组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苏某,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农民高某经朋友介绍到苏某工地提供劳务,担任工程项目管理人,听从苏某指挥,与金恒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也未从金恒公司领取工资,对金恒公司的情况不知晓,后高某向苏某辞职。 2019年10月5日,苏某就拖欠高某的劳务报酬出具材料一份,内容为:“欠工资86000元”,后苏某未及时支付,高某遂将国恒公司、金恒公司和分包人苏某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某县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86000元。 【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原告仅与苏某形成劳务关系,遂判决被告苏某支付原告高某劳务费860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是实际施工人身份,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向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主张工资支付的权利。 一、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该条规定和立法精神看,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进而欠付农民工资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与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分包工程劳务费的诉讼。就本案而言,原告若想向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主张权利,则需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身份,方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 二、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和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以及相关批复等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也就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设备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企业分支机构、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因此,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施工义务全部转由实际施工人履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而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当总承包人对承接的施工项目“撒手不管”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应当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施工的实际支配权、其他相关资料等因素综合审查确认。实际施工人应是相对于名义承包人而存在,是因为名义承包人作为承包方没有亲自完成具体施工任务,在违背法律和发包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将其交给实际施工人完成。实际施工人是施工任务的实际承担者,具体而言,实际施工人包括三个构成要件:1.实际施工人相对于名义承包人而存在。2.实际施工人是施工任务的实际承担者。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全部或部分是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完成。3.实际施工人承包施工任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发包合同的约定。 三、非实际施工人的高某不能向工程发包人讨工资 结合本案,首先,从隶属关系看,原告高某是被告苏某招用,负责项目管理,系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临时聘用人员,而实际施工人则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仅为完成施工任务而彼此协作;其次,从对外履职看,原告在工作期间,均以苏某的名义对外履行事务,而实际施工人则以本人的名义对外施行事务;最后,从合同效力看,原告高某与被告苏某之间的协议属于承包人内部对具体施工的一种责任约定,属于有效合同,而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大多属于无效合同。 综上,原告高某实质是工程项目管理人身份,并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故无权要求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直接支付拖欠的工资。
新年新景,盈科洛阳律所为家人们准备了开工红包,将新年的好运和祝福传递下去。盈科洛阳祝愿所有盈科家人“开门红”,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成就、实现更高目标!盈科洛阳党支部书记魏俊卿为大家送上新年寄语,希望在2024年大家能够鼓足干劲,每个人都能够以更加坚定的步伐向目标迈进。盈科洛阳管委会副主任张运超为大家分享了自己春节假期之间的所见所闻所得,也希望盈科家人们在工作之余能够用脚步去丈量祖国的土地,感受优秀文化,创造更加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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