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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短讯丨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63次集体学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

2024年10月30日晚上18:00至21: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63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李毅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李成龙、贾国良、邢怡明、董颖颖、李慧云、张旭鹏、赵宇波、徐梦云等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李毅律师的讲解涵盖了多个重要内容,包括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时,被监护人若侵权,监护人需承担责任;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工作人员犯罪时,用人单位需承担的民事责任;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损被纳入产品赔偿范围;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时,不适用免责条款;以及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等。本次学习为部门成员深入理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内容提供了重要指导,有助于提升大家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分享结束后,魏俊卿主任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邢怡明律师作出以下补充:1.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民法典第18条第2款有关十六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一般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领域,不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2.教育机构内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3.强调根据解释第23条的规定,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09/052024

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56次集体学习

2024年9月4日下午18:00至19:3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56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 | 专题14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由吕晓孟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张洪丽、李成龙、贾国良、邢怡明、李瑞瑞、李毅、董颖颖、李慧云、张旭鹏等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吕晓孟律师首先介绍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刑法条文及历史沿革。然后在罪名解析方面,吕晓孟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从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客观行为、立案追诉标准等方面详细分析了本罪的构成、定罪标准及量刑规定。最后,吕晓孟律师结合经典参考案例,分析了本罪在实务中的认定和辩护要点。分享结束后,魏俊卿主任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李成龙和邢怡明律师对本罪作出以下补充:1.本罪第二款第四款的竞合与界限;2.本罪第一款、第二款适用非法制造、出售假发票,第三款、第四款适用合法真发票非法出售,3.本罪的客体都违反了发票监管秩序;4.强调新的司法解释把非法获利金额改为违法所得。

12...34567...1617 共167条 17页,到第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