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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2024

办案民警说,“你的律师很负责任”——王洪英律师办理的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这是我的当事人Z先生在刑拘37天后见到我说的第一句话,“王律师,办案民警告诉我说,你的律师很负责任。”我回之以微笑,和Z先生握了握手。我说:欢迎回来,且请珍惜。我看他眉头紧皱,毕竟,如释重负只是暂时的。这是一起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该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有两档刑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Z先生被刑事拘留后,我接受家属的委托,经过会见,了解了基本的案件事实。Z先生从事网络技术工作,在网上认识了某A,某A委托其对某游戏软件编写脚本,并提出具体要求,Z先生按照要求编写了游戏脚本出售给某A,某A将该脚本在网络上销售从中牟利。在犯罪行为和违法所得都比较清晰的情况下,当下进行脱罪辩护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基本没有可能,我确定了辩护工作重点,首要任务是全力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首先,我发现Z先生的行为与目前广泛查处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在行为表现上有不同之处,比如,Z先生没有参与销售、没有参与分成,这与目前案发的多数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不同,大多数行为人都是上下游通谋以销售为目的开发相关程序工具,再通过网络进行宣传推广、层级销售进行牟利,由此证明Z先生的行为情节较轻且参与度不高。其次,我分析了Z先生游戏脚本的性质,即该脚本是否属于侵入性或者控制性的程序工具,从实质性上分析本案是否存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所应具备的法益侵害后果,提醒办案机关考虑,当行为仅仅在形式上与罪名文义契合时,更需要关注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实质,当不具备实质的法益损害时,应当保有刑法的谦抑性,遵从法秩序统一的原则,避免刑法过度干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所规制的领域。最后,我收集了Z先生以往的工作经历、社会表现和家庭情况,以证明Z先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我将辩护意见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证明材料递交到公安机关后,又与办案民警反复沟通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最后公安机关回复,该类案件在当地尚属于新类型案件,前期有类案报请批捕的,检察机关均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更何况,本案涉案数额已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档次。基于以上两个原因,暂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到最后一刻,不能放弃。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我认为这个案件具备不批捕的可能性,应当积极争取。我搜集了全国近三年的类案判决,梳理出逮捕率、取保率,并按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分类,生成一目了然的统计分析表,同时制作了新的辩护意见。在检察院收到报捕案件的当天,我的辩护意见也送到了承办检察官的手上。之后又通过电话与承办检察官详细进行了沟通。等待是煎熬的,但努力是值得的。在报请批捕的第七天,我接到了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准备接人。好的结果,不仅是给委托人一个满意的交待,更是对自己辩护工作的最大肯定。我对自己说:王律师,加油啊,每一步的坚持都值得!

12/122024

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69次集体学习:合同违约的违约责任简析

2024年12月11日晚上18:00至21: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69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合同违约的违约责任简析》,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李成龙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张洪丽、吕晓孟、邢怡明、李瑞瑞、李毅、董颖颖、李慧云、张旭鹏、徐梦云等律师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李成龙律师详细阐述了违约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违约行为的形态、违约责任的形式以及违约责任的限制与免除等方面的内容。李成龙律师首先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指出它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后果。他进一步解释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合同已经成立并且有效、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同当事人等。在违约行为的形态部分,李成龙律师详细讲解了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两种情况。他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了拒绝履行、不能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违约行为的特征及其法律后果。随后,李成龙律师重点介绍了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承担定金责任等。此外,李成龙律师还深入探讨了违约责任的限制与免除问题。他介绍了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的原因、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以及免责条款等。他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免责事由的认定和适用进行了详细阐述。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魏俊卿和王洪英律师做出以下补充:1.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问题;2.强调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可以用以下几点进行抗辩:(1)合同效力;(2)合同性质;(3)损失计算问题;(4)违约金问题。学习结束后,团队成员对近期团队承办的一起疑难案件进行了研讨。

12/052024

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68次集体学习:犯罪形态的认定和区分

2024年12月4日晚上18:00至21:3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68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犯罪形态的认定和区分》,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魏俊卿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郭莉莉、吕晓孟、李成龙、邢怡明、李瑞瑞、李毅、董颖颖、李慧云、张旭鹏、徐梦云、赵宇波及律所其他律师参与。在犯罪预备部分,魏律师详细阐述了其成立条件,并强调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的行为特征。随后,在犯罪未遂的讲解中,魏律师深入剖析了“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理解,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之间的区分,特别是关于“未得逞”的界定,结合结果犯和实行犯的不同情况进行了详细解读。此外,魏律师还就不能犯进行了深入探讨,明确了其主观上想实施犯罪但客观上无实现可能的特点,并与犯罪未遂进行了细致的区分,强调了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是判断的关键。在犯罪中止部分,魏律师详细解释了对“犯罪过程中”的理解,以及“自动放弃犯罪”和“可能有效性”与“实际有效性”的区分,同时强调了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和有效性。最后,魏俊卿律师还结合实务经验,分享了辩护策略,包括有力的辩点一个不能少、加强沟通、据理力争争取最好结果等实用建议。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赵宇波律师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几种犯罪形态做了适当补充。学习结束后,团队成员对近期团队承办的一起疑难案件进行了研讨。

11/282024

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67次集体学习:新《公司法》赋予债权人的维权路径

2024年11月27日晚上18:00至20:3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67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新<公司法>赋予债权人的维权路径》,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赵宇波律师分享,团队律师郭莉莉、邢怡明、李瑞瑞、李毅、董颖颖、李慧云、张旭鹏等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赵宇波律师就公司法律责任追究体系进行深入研讨,重点涵盖:股东责任: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一人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发起人连带责任、抽逃出资、未实缴出资提前缴纳、原股东对股权受让人补充责任、违法分红返还、违法减资、简易注销连带责任等。实际控制人责任:连带赔偿、未履行清算义务赔偿、虚假清算报告赔偿、协助抽逃出资赔偿。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未催缴出资赔偿、协助抽逃出资赔偿、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赔偿、协助违法分红赔偿、违法减资赔偿、未履行清算义务赔偿。关联企业责任:人格混同连带责任。债券受托管理人责任:未尽忠实勤勉义务赔偿。清算组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执行未经确认清算方案赔偿、虚假清算报告赔偿、未经清算即注销赔偿。中介机构责任: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在资产或出资不实范围内赔偿。本次学习赵宇波律师的讲解使团队成员对公司法律责任体系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有助于提升团队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分享结束后,魏俊卿主任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张旭鹏和李慧云律师作出以下补充:1.在实践中应利用新公司法赋予债权人的“利器”尽可能的扩大承担责任的主体;2.要注意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应承担补充责任。学习结束后,团队成员对近期团队承办的两起疑难案件进行了研讨。

11/152024

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65次集体学习:信用证诈骗罪

2024年11月13日下午18:00至19: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65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 | 专题149:信用证诈骗罪》,由李慧云律师分享,团队律师张洪丽、郭莉莉、吕晓孟、贾国良、邢怡明、李瑞瑞、李毅、张旭鹏、徐梦云、赵宇波等参与。李慧云律师首先介绍了信用证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及历史沿革。然后在罪名解析方面,李慧云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从本罪的犯罪主体 、行为要素、结果要素等方面详细分析了本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在罪名辨析方面,分析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最后,李慧云律师结合经典参考案例,分析了本罪在实务中的认定和辩护要点。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贾国良与李毅律师对本罪作出以下补充:1. 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分;2.合法取得信用证后故意诈骗打包贷款,因信用证合法,其后贷款行为与信用证无关,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若用此信用证作担保贷款且无非法占有目的和其他欺骗,则无罪。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此信用证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且不独立构成他罪,则定为贷款诈骗罪。

10/312024

盈科短讯丨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63次集体学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

2024年10月30日晚上18:00至21: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63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李毅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李成龙、贾国良、邢怡明、董颖颖、李慧云、张旭鹏、赵宇波、徐梦云等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李毅律师的讲解涵盖了多个重要内容,包括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时,被监护人若侵权,监护人需承担责任;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工作人员犯罪时,用人单位需承担的民事责任;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损被纳入产品赔偿范围;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时,不适用免责条款;以及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等。本次学习为部门成员深入理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内容提供了重要指导,有助于提升大家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分享结束后,魏俊卿主任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邢怡明律师作出以下补充:1.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民法典第18条第2款有关十六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一般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领域,不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2.教育机构内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3.强调根据解释第23条的规定,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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