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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全国女工委主办的“盈科律师演讲大赛”将于2023年2月8日举行,公司法律事务部的王晨璇律师代表盈科洛阳晋级中南区决赛,预祝她在决赛中再创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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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洛阳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2021年7月23日上午,由洛阳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主办,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洛阳律师大讲堂》第一期暨盈科法律文化讲堂活动隆重举行,活动邀请洛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宗虎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实务讲座。洛阳律师协会会长杨新涛,副会长刘建伟、于娟,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亮以及全市130余名律师参加了本次活动。杨新涛会长和张亮主任分别致辞,活动由教育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张可可主持。杨新涛会长致辞 杨新涛会长致辞,指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律师作为一名专业人士需要不断学习提升执业水平,洛阳律师大讲堂是一个致力于提升律师执业水平的平台,欢迎大家积极参加大讲堂的学习活动,希望更多的律师走上律师大讲堂分享业务成果。张亮主任致辞张可可副主任主持本次活动李宗虎主任授课 李宗虎主任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实务,通过设定问题、展示法条、列举案例、总结问题的方式,向大家讲解了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疑难问题;二、价款结算的疑难问题;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疑点问题。通篇全是实际办案经验的总结,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让广大律师受益匪浅、众口称赞。会议室内座无虚席加设的听课场所也被坐满于娟副会长向李宗虎主任颁发纪念杯 演讲结束,洛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于娟向李宗虎主任颁发了《洛阳律师大讲堂》“荣誉讲师”纪念杯。 《洛阳律师大讲堂》是由洛阳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组织举办,致力于提高洛阳律师的业务水平,扩大洛阳律师的执业影响,展现洛阳律师的良好形象,同时也是锻炼、提升洛阳律师演讲能力的交流平台。本期大讲堂取得圆满成功,为今后活动顺利开展、坚持举行,打下了坚实基础,增强了教育培训委员会全体委员办好活动、服务律师的信心和力量。
【案情简介】 汪某与江某3于××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江某1、江某2。2008年汪某、江某3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登记在江某3名下。汪某与江某3将该房屋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向该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200000元,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发放后,江某3仅负责偿还了两年多的贷款,剩余贷款由汪某负责偿还。2012年9月18日,汪某与江某3因感情不和签订了《离婚协议》。同年9月19日,汪某与江某3经xx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涉案房屋归甲(江某3)乙(汪某)双方的子女江某1、江某2二人共同所有,待房屋按揭还清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此过户手续,房屋现所欠的债务由甲方(江某3)按月归还。”汪某于2018年4月16日已将案涉房屋抵押贷款提前全部清偿,并注销了房屋抵押登记。但江某1、江某2未能依约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经多次协商、沟通,均无果。 原告江某1、江某2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两原告共同享有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份额,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江某3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某3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江某1、江某2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江某1、江某2名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江某1、江某2负担。 二、驳回原告江某1、江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第一,涉案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江某3名下,但是,属于汪某和江某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案涉房屋属汪某和江某3的共同财产。 第二,本案非所有权确认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所有权确认纠纷归属在物权纠纷中,属于第四级案由,将离婚后财产纠纷归属在婚姻家庭纠纷之中,属于第二级案由。可见,所有权确认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两类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针对某一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故只有当事人之间就某一动产或不动产争相主张所有权时,法院才能对该争议的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归属加以确认。而本案中讼争的房屋属于江某3和汪某共同所有,而非其子女所有。因此,本案不属于所有权确认纠纷,两原告不应在本案中提出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主张。其次,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因一方隐瞒财产导致还有部分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一方要求对财产进行分配而产生的纠纷。(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本案的讼因系江某3不履行其与汪某在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酿成,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第二种情形,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最后,债权是指一方要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本案中,案涉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江某3名下,原本就属于江某3和汪某共同所有。虽然江某3和汪某离婚时一致同意将案涉房屋赠送给子女所有,但该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只是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而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本案两原告依据其父母在离婚协议中所达成的房屋赠与条款,仅仅是取得了“要求其父母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的债权。两原告要想拥有案涉房屋的产权,还必须经过“变更登记”这一要件行为。因此,案涉房屋产权在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自始至终属于江某3所有(实际为江某3和汪某共同所有),而非两原告所有。综上,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三,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条款合法有效。 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并非是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对其孤立评价或者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具体如下:首先,夫妻双方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的,而将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的条款也许就是夫妻双方为离婚所附加的条件。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与单纯的赠与合同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当事人不能单纯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再次,夫妻关于财产关系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则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这一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不可擅自变更或者撤销。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纠纷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另外,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在汪某和江某3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综上,汪某和江某3签订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其中第四条关于房屋赠与的意思表示亦当然的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案涉房屋的抵押贷款已清偿完毕,设定的抵押权也已注销,且亦无其他权利负担。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2022年5月27日下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洛阳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2022年第三次会议在律所多媒体会议室举行。我所执行主任张亮、管委会主任刘伟、党支部书记魏俊卿、监事会主任郭刚利、管委会副主任何早、管委会副主任张运超、女工委主任闫宁、青工委主任王琦、惩戒委主任叶文超、股权高级合伙人张利利、孟繁丽、鲁辉出席会议。 会议伊始,由各行政部门负责人汇报近期的业务发展情况、人员和部门构成以及所获荣誉,并对3月至4月的活动进行总结分享,其中包括党建活动、律师讲座、公益活动等。 另外,为进一步完善盈科中国区组织管理架构,吸纳更多优秀人才,经过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审批,盈科洛阳律所刘伟、魏俊卿、郭刚利晋升为盈科中国区股权高级合伙人。 会议中,张运超主任以华为公司为例,向大家分享了心得体会。作为律师,一定要虚心谦虚、不断学习,要学习专业领域中顶尖人物的优势与长处,面临困难要敢于面对、勇于挑战,如此才能真正获得自我提升、实现自我价值。另外,张主任还强调,作为律所合伙人,一定要制定好规范、标准的制度和体系,还要广纳人才,认真听取和接收青年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设好、发展好、管理好律所。 各位主任分别发表各自见解,并以身边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说明,建设和发展律所必须要团结一致、抱团发展,另外还要突破同质化发展思路,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优质法律产品,提高竞争力,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结果是衡量方式方法的唯一标准。盈科洛阳律所在发展中应当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分析自身的优势和不足,不可盲目学习。盈科洛阳律所应当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不断奋进向前,实现精准化服务,从多方面提升自身的实力。 各位主任对盈科洛阳律所发展和业务建设的讨论一直延续到晚上的聚餐环节。生活的美丽,全在相聚的时刻;快乐的点滴,盈科家人们相互陪伴;让青春吹动,让时光停留。
“律动河洛,青春报国”,洛阳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二期)于2023年5月27开营,2023年6月2日结营,为期7天的训练营时光,短的让大家不忍离别,却又长的让每个人念念不忘,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2023年6月14日下午,我所参与本期青训营的孟繁丽、吕晓孟、申旭营三位律师为大家分享参加青训营的收获及感悟,我所执行主任张亮、党支部书记魏俊卿、监事会主任郭刚利、青训营二期班长闫宁主任以及我所的部分党员律师、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参加了分享会,共同交流学习。三个人分别讲述了青训营的七天给自己思想上带来的的冲击,成长上带来的蜕变与突破。申旭营讲述自己作为初入律师行业的新人,有幸参加青训营,7天里亲眼见证了班委团队为了能够让每一位学员顺利完成青训营各项任务安排以及维护青训营的良好品牌形象,背后的默默付出,任劳任怨,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震撼。感受到了班委成员的辛苦和肩负的责任,而这份责任来源于他们对律师行业沉甸甸的使命感。青训营给律师自己带来了“信心”,看到了律师工作的价值和意义,庆幸自己选择了律师这份职业。吕晓孟律师给大家分享了“痛并快乐着”的7天时光,从带着期待入营,到高强度、快节奏的训练,不断激发着自己奋勇向前的激情。尝试着突破自己参加辩论赛、微论坛以及参与主持,使她感受到了团队协作的力量,与优秀的人同行,遇见更好的自己。青训营让律师们开阔了视野、更新了观念,更激发了律师职业的荣誉感,作为一名青年律师,要勇于担负起律师行业的责任,为行业发展贡献一份自己微薄的力量,青春正当时,不负青春,不负韶华,不负时代。孟繁丽主任从团队协作、政治站位、行业引领三个方面进行分享,讲述了每天近二十个小时的训练强度,没有人抱怨、没有人暴躁,大家相互陪伴,并肩作战完成任务,台上的每一分精彩都是台下每一个人十分努力的结果,每个人都用心写稿,勇敢的站在台上进行脱稿演讲,充分展现自己的风采。作为青年律师,我们应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的领导,为律师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光和热。分享结束后魏俊卿主任、郭刚利主任及闫宁主任对三位律师真情实感的分享予以肯定,大家都表示能够真切的感受到三位律师的成长与蜕变。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作为青年律师,发挥每个人的光和热,成就更好的自己,也为律师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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