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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司法厅第十八届法律援助精品案件评选结果揭晓,我所孟庆良律师办理的曹某涉嫌盗窃案入选“河南省2021-2022年度法律援助优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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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4日晚18:30-21:3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召开部门2023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会议。会议由盈科中国区股权合伙人、盈科中国区董事会董事、盈科洛阳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魏俊卿主持,部门成员吕晓孟、张洪丽、郭莉莉、孟庆良、李成龙、贾国良、邢怡明、李瑞瑞、李毅、崔晴、董颖颖、王停停参加了会议。会议共有三项议程。首先,部门行政主管王停停对2023年上半年部门及部门各成员参与集体学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经验分享、发表原创文章、讲课、参与公益以及部门公众号、网站运营、部门收支等情况进行了汇报。接下来,部门成员围绕2023年上半年各自的工作收获、不足之处、2023年下半年的工作打算以及对部门业务发展、部门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四个方面,逐一进行了发言。大家畅所欲言,总结了个人2023年上半年的工作收获,剖析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展望了2023年下半年的工作,并对部门业务发展和部门建设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最后,魏俊卿主任对部门2023年上半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2023年下半年的工作提出了要求。魏俊卿主任从业务创收、专业化建设、宣传推广、部门建设四个方面对部门2023年上半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在业务创收方面,2023年上半年部门业务创收与上年基本持平,位居盈科洛阳11个专业部门的第1名。张洪丽、李成龙两位律师个人创收较上年同期增幅超过100%。在专业化建设方面,2023年上半年部门共组织进行了23次集体学习、4次疑难案件集体讨论、2次经验分享,部门成员共撰写原创专业文章14篇,参与所内外讲课25次,其中,魏俊卿律师受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邀请在盈科国际律师学院通过线上直播主讲了《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基础和路径》。魏俊卿律师还在河南省律师协会主办、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和平顶山市律师协会共同承办的“无罪案例学术交流论坛”作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无罪辩护思路》的发言。魏俊卿律师带领团队成员董颖颖完成了《醉驾型危险驾驶无罪裁判文书汇编》的编纂工作,贾国良律师编写整理了《2022年司法解释汇编》。魏俊卿律师承办的优秀案例《从认罪认罚到不起诉》被评为洛阳市有效辩护案例一等奖,并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河南省优秀无罪案例,受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原副庭长彭晓东的高度评价。张洪丽律师参加盈科全国刑委会第五季刑辩演说家总决赛,并获得优秀奖。魏俊卿律师到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参加北京大学食品药品安全与环境资源案件刑事业务高级研修班、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和第三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2023年上半年,部门持续推进企业合规专业法律服务,魏俊卿律师被聘任为河南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在宣传推广方面,部门公众号推送119次,关注人数持续增长,部门网站保持持续更新。在部门建设方面,2023年上半年部门新加入李毅、崔晴、董颖颖等四位新成员,部门成员达到16人。部门集体学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经验分享、团队共益金、计分制等制度在2023年上半年继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部门成员诚信、友善、勤奋、踏实,整体素质较高,已经形成热爱学习、积极向上、团结协作、互助友爱的良好氛围。魏俊卿主任结合部门及部门成员上半年工作情况和大家的意见、建议,对2023年下半年的工作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一是要持续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要强化宣传推广,提升部门和律师个人的影响力;三是在谈案、办案、推广等方面多与他人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互利共赢;四是要坚持,默默耕耘,静待花开。
2024年8月11日,盈科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工作会议在北京正大中心4层多功能厅隆重召开。盈科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主任、全球董事会主任梅向荣,盈科全球董事会董事、综合业务部主任何宁宁参加会议并致辞,会议由盈科全球董事会董事、中国区执行副主任李景武主持,盈科全国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参加了会议。在此次会议上,盈科中国区董事会董事、盈科洛阳党支部书记魏俊卿律师受聘担任盈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中心洛阳中心主任。盈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中心是盈科律师事务所第一个成立的法律服务中心,中心依托盈科律所的品牌和平台优势,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汇聚盈科全球范围内各专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深厚理论功底的精英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高度的责任心,解决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截至目前,盈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中心在全国共设有河北、湖北两个区域中心和天津、深圳、郑州、西安、杭州、南京、海口、洛阳八个分中心。魏俊卿主任表示,盈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中心洛阳中心将在全所范围内选拔各专业优秀律师,组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团队,依托盈科全球资源和平台优势,与盈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中心、全国各分中心及律所客户服务中心、各专业部门加强合作,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化、精细化的法律服务,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助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案情简介】 岳某与朋友高某聚餐喝酒至次日凌晨2点,随后高某于上午11时30分许驾车将岳某送至其上班地点,并将车违章停放至人行道上。执勤交警在要求岳某将车挪走时,发现其身上有酒味,经鉴定,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后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岳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岳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指挥下短距离移动车辆,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撤销原判,改判岳某无罪。” 【律师解读】 一、行为人是否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刑法》133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故意追求或者消极放任危险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隔夜酒驾的行为人结合其饮酒后主动休息,驾驶时能保持正常清醒的判断能力等多种客观事实,可以认为其对自己是否仍处于酒驾状态持否定的态度,即其主观状态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故意。审判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在饮酒后适当休息并且评估自己状态正常之后驾驶车辆。并且该驾驶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损失的情况下,符合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也同时避免了客观归罪之嫌。 二、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认定隔夜酒驾无罪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一条件,还需结合醉酒驾驶人是否在《刑法》133条规定的“道路”上驾驶。如果只是挪动车辆,或者在无人、人烟稀少的道路(如工业园区内)驾驶小段距离均满足情节显著轻微的要求。如本案中岳某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移动车辆,其一方面是在承担安全保护责任管理人的管控范围内操控车辆,另一方面其只是短距离挪动车辆,不属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的情形,所以认定为无罪。
2023年12月1日15点,洛龙区第三届政府法律顾问团成立及聘任仪式在洛龙区政府召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洛龙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宋文利出席会议。我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客户服务中心主任闫宁受聘为洛龙区第三届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会上,区司法局负责人宣读了《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第三届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的通知》。我所闫宁主任作为法律顾问代表在现场作交流发言。我所闫宁主任表态: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能有机会为洛龙区的法治建设尽责出力,是全所义不容辞、必须承担的神圣使命,其本人也必将竭智尽忠、奉献绵薄,今后将继续为法治洛阳、平安洛龙的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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