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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律师协会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管理”征文活动颁奖会议在郑州举行,我所王君超律师的文章《壮大人才队伍 推动律所发展》获得本次征文活动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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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上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鲁辉主任应邀参加洛阳市洛龙区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委员会揭牌仪式。本次会议由洛龙区统战部、洛龙区工商联、洛龙区司法局、洛龙区人民法院牵头主办,会议共分五项议程,首先由洛龙区法院副院长王旭光宣读《关于成立洛龙区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之后由洛龙区司法局局长张旭敏、区统战部副部长陈桂峰为洛龙区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随后洛龙区司法局局长张旭敏致辞,并为洛龙区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颁发聘书,最后洛龙区委统战部副部长陈桂峰讲话。在座谈环节,参会的律师都积极发表了自己的建议和想法。鲁辉律师提出两点建议:第一,从办案实践来看,小企业的股权纠纷案件通过律师的协调相对容易化解,但大企业间的纠纷案件,由于案情复杂且标的额巨大,仅凭律师的调解还远远不够,还需要结合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与法院及各方共同努力化解矛盾。第二,许多企业间纠纷的发生是因为创业者不懂《公司法》而造成,甚至有些还是“法律小白”,因此普法行动必不可少,可以由政府部门组织创业者及企业家们统一学习由律师讲授的《公司法基础知识》的课程,争取做到企业“无讼”,该课程可以是在公司注册发照前,也可以是在实际运营中,还可以是在大学创业课堂里,目的是让企业和经营者充分了解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从源头合法合规,避免不应有纠纷的发生,减轻政府和法院的工作压力,从而奠定营商环境发展的坚实基础。
【案情简介】 汪某与江某3于××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江某1、江某2。2008年汪某、江某3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登记在江某3名下。汪某与江某3将该房屋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向该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200000元,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发放后,江某3仅负责偿还了两年多的贷款,剩余贷款由汪某负责偿还。2012年9月18日,汪某与江某3因感情不和签订了《离婚协议》。同年9月19日,汪某与江某3经xx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涉案房屋归甲(江某3)乙(汪某)双方的子女江某1、江某2二人共同所有,待房屋按揭还清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此过户手续,房屋现所欠的债务由甲方(江某3)按月归还。”汪某于2018年4月16日已将案涉房屋抵押贷款提前全部清偿,并注销了房屋抵押登记。但江某1、江某2未能依约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经多次协商、沟通,均无果。 原告江某1、江某2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两原告共同享有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份额,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江某3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某3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江某1、江某2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江某1、江某2名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江某1、江某2负担。 二、驳回原告江某1、江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第一,涉案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江某3名下,但是,属于汪某和江某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案涉房屋属汪某和江某3的共同财产。 第二,本案非所有权确认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所有权确认纠纷归属在物权纠纷中,属于第四级案由,将离婚后财产纠纷归属在婚姻家庭纠纷之中,属于第二级案由。可见,所有权确认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两类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针对某一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故只有当事人之间就某一动产或不动产争相主张所有权时,法院才能对该争议的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归属加以确认。而本案中讼争的房屋属于江某3和汪某共同所有,而非其子女所有。因此,本案不属于所有权确认纠纷,两原告不应在本案中提出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主张。其次,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因一方隐瞒财产导致还有部分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一方要求对财产进行分配而产生的纠纷。(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本案的讼因系江某3不履行其与汪某在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酿成,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第二种情形,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最后,债权是指一方要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本案中,案涉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江某3名下,原本就属于江某3和汪某共同所有。虽然江某3和汪某离婚时一致同意将案涉房屋赠送给子女所有,但该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只是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而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本案两原告依据其父母在离婚协议中所达成的房屋赠与条款,仅仅是取得了“要求其父母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的债权。两原告要想拥有案涉房屋的产权,还必须经过“变更登记”这一要件行为。因此,案涉房屋产权在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自始至终属于江某3所有(实际为江某3和汪某共同所有),而非两原告所有。综上,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三,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条款合法有效。 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并非是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对其孤立评价或者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具体如下:首先,夫妻双方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的,而将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的条款也许就是夫妻双方为离婚所附加的条件。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与单纯的赠与合同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当事人不能单纯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再次,夫妻关于财产关系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则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这一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不可擅自变更或者撤销。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纠纷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另外,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在汪某和江某3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综上,汪某和江某3签订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其中第四条关于房屋赠与的意思表示亦当然的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案涉房屋的抵押贷款已清偿完毕,设定的抵押权也已注销,且亦无其他权利负担。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6月14日,河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鲁建学,律师工作处一级调研员、省律师协会秘书长王宇生,律师工作处二级调研员张宏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王红举、刘红平等一行莅临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调研,洛阳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党慧,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陈建春、律师工作科科长李志松、洛阳市律师协会会长杨新涛、监事长张振龙等陪同调研,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管委会主任刘伟、党支部书记魏俊卿、监事会主任郭刚利、盈科郑州执行主任石峙、盈科南阳执行主任冯勇等热情接待。张亮主任带领鲁建学副厅长等一行参观了盈科洛阳律所的党建室、会客厅、接待室等办公环境,并详细介绍了律所的发展前景、文化背景、布局与规划、管理架构、人员信息和运营模式等相关情况。鲁建学副厅长一行认真听取了执行主任张亮的汇报,并对盈科洛阳律所党建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强调要充分发挥律所党支部的党建引领作用,进一步发挥党员律师的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此次调研对盈科洛阳律所提出了建设性要求,也对律所寄予了厚望。盈科洛阳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坚持党的引领作用,发挥全国性大所在律所管理与业务发展等方面的优势,为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端午安康 “临仲夏,日复长,龙舟起,糯米香。” 2022年6月2日,为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增强团队凝聚力,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在端午佳节来临之际,举办了“以心‘盈’新·‘粽’情端午”主题活动,邀请我所律师及家属共同参与,一起吃粽子、制香囊。同时还为新入职和过生日的同事举办庆祝仪式。 本次活动由人资部任朵朵主持,我所执行主任张亮、党支部书记魏俊卿、监事会主任郭刚利、管委会副主任何早、管委会副主任张运超、女工委主任闫宁、惩戒委主任叶文超、股权高级合伙人鲁辉,以及律所全体律师和行政团队共40余人参与其中。 首先,举行了新人欢迎仪式,张亮主任对新同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盈科洛阳因为大家的到来会更加精彩,愿各位盈科家人一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随后,新加入盈科的同事上台进行自我介绍。新加入盈科的同事由各所属团队主任上台赠送入职礼物。新同事们都表示来到盈科十分开心,并且期待能在盈科这个大舞台大放异彩。 接下来,为2022年第二季度的寿星们举办庆生仪式,本季度的寿星由张亮、魏俊卿、何早、闫宁主任为他们送上礼物,并真心祝愿各位寿星生日快乐,并且希望他们能够在盈科继续成长发展。 下一个环节,举行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第一届“我与盈科”征文比赛颁奖仪式。本次征文比赛获奖得主分别是:一等奖张芳婷;二等奖魏俊卿;三等奖王洪英;优秀奖宋黎明、邢怡明、鲁辉、张利利、张洪丽、赵宇博。分别由何早、郭刚利、闫宁、张运超、叶文超主任为其颁奖。 佩香囊,是端午节传统习俗之一,端午节小孩佩香囊,不但有辟邪驱瘟之意,而且有襟头点缀之用。随后,为共贺端午,大家一起制作端午香囊。 至此,本次活动也在愉快的氛围中圆满结束,感谢各位律师同仁的积极参与,在此提前祝大家端午节安康,幸福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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