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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洛阳市律师协会对2022年度工作突出的律师个人进行了表优评先,并颁发了证书。
我所闫宁主任、鲁辉主任、孟繁丽主任、范利好律师荣获“2022年度律协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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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10月24日,盈科洛阳党支部组织党员律师集中观看“介绍和解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新闻发布会直播,以党建引领律所高质量发展。我所律师热切关注全会盛况,热议全会精神。大家一致表示,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贡献盈科力量。未来,盈科洛阳将以此次新闻发布会学习为新起点,持续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融入律所发展全过程、法律服务各环节,积极投身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
【案情简介】 金恒公司承建国恒公司的某县中央花园项目6#二次结构及粉刷工程。2018年9月10日,金恒公司与苏某班组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苏某,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农民高某经朋友介绍到苏某工地提供劳务,担任工程项目管理人,听从苏某指挥,与金恒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也未从金恒公司领取工资,对金恒公司的情况不知晓,后高某向苏某辞职。 2019年10月5日,苏某就拖欠高某的劳务报酬出具材料一份,内容为:“欠工资86000元”,后苏某未及时支付,高某遂将国恒公司、金恒公司和分包人苏某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某县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86000元。 【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原告仅与苏某形成劳务关系,遂判决被告苏某支付原告高某劳务费860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是实际施工人身份,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向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主张工资支付的权利。 一、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该条规定和立法精神看,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进而欠付农民工资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与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分包工程劳务费的诉讼。就本案而言,原告若想向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主张权利,则需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身份,方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 二、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和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以及相关批复等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也就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设备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企业分支机构、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因此,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施工义务全部转由实际施工人履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而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当总承包人对承接的施工项目“撒手不管”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应当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施工的实际支配权、其他相关资料等因素综合审查确认。实际施工人应是相对于名义承包人而存在,是因为名义承包人作为承包方没有亲自完成具体施工任务,在违背法律和发包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将其交给实际施工人完成。实际施工人是施工任务的实际承担者,具体而言,实际施工人包括三个构成要件:1.实际施工人相对于名义承包人而存在。2.实际施工人是施工任务的实际承担者。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全部或部分是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完成。3.实际施工人承包施工任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发包合同的约定。 三、非实际施工人的高某不能向工程发包人讨工资 结合本案,首先,从隶属关系看,原告高某是被告苏某招用,负责项目管理,系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临时聘用人员,而实际施工人则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仅为完成施工任务而彼此协作;其次,从对外履职看,原告在工作期间,均以苏某的名义对外履行事务,而实际施工人则以本人的名义对外施行事务;最后,从合同效力看,原告高某与被告苏某之间的协议属于承包人内部对具体施工的一种责任约定,属于有效合同,而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大多属于无效合同。 综上,原告高某实质是工程项目管理人身份,并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故无权要求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直接支付拖欠的工资。
健全组织架构 2021年3月19日,盈科洛阳党支部经洛阳市律师行业党委批准成立,魏俊卿担任党支部书记。2022年1月4日,盈科洛阳党支部2022年第一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2022年1月18日,盈科洛阳党支部召开2022年第二次党员大会,根据2022年第一次党员大会选举结果及洛阳市律师行业党委的批复,就支部委员会成员分工和2022年党支部工作等事项进行了安排。盈科洛阳党支部由魏俊卿、王琦、张利利、赵丹丹、姜迪同志组成第一届委员会,由魏俊卿同志任支部书记,王琦同志任支部组织委员,姜迪同志任支部宣传委员,张利利同志任支部纪检委员、赵丹丹同志任支部青年委员。会上,对支部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分工。积极开展党建活动 2月15日下午,盈科洛阳党支部组织党员到影院观看《长津湖之水门桥》,感受先辈们用鲜血写下的历史,用青春和生命换来的和平,接受爱国主义教育。2月25日,在洛阳市律师行业党委、洛阳市律师协会、洛阳仲裁委员会联合举办的2022“青春思辨•我心向党”洛阳律师辩论赛上,党支部宣传委员姜迪以及王晨璇律师、邢怡明律师积极参加、沉着应对,晋级19强。7月1日,党支部书记魏俊卿、党支部纪检委员张利利、青年委员赵丹丹、管委会副主任张运超等一行前往桐柏山革命老区,与盈科郑州分所联合开展党建活动,进行为期两天的爱国主义教育学习和党史学习。7月1日晚9点半至11点,盈科洛阳党支部与盈科郑州党委联合开展了党建工作交流会,围绕两所以往的党建活动、党史学习经验,结合此次学习,两所党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10月16日,盈科洛阳党支部组织观看了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式直播。12月4日上午,党支部通过腾讯会议成功举办了“学习新党章、奋进新时代”党章知识竞赛,盈科洛阳共有25人参加比赛。邢怡明、杨倩、张洪丽、陈雅岚荣获一等奖,李瑞瑞、王龙飞、吕晓孟、王路、常爱琴、张莉莉荣获二等奖,李松、赵洋、任朵朵、王停、刘艳萍、孟庆良、贾国良、张梦麟荣获三等奖,张亮、何早、张运超、孙延娜、张小玲、董磊、刘洋荣获优秀奖。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 3月12日,在第44个植树节来临之际,为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盈科洛阳党支部组织本所律师来到洛龙区甘泉驿,开展“种下希望,放飞梦想”植树节主题党日活动,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魏俊卿,党支部组织委员王琦、党员律师王洪英、张洪丽以及宋斌、李成龙、刘艳萍等十余名党员、律师参加。5月31日,执行主任张亮、监事会主任郭刚利、管委会副主任何早、张运超、党支部纪检委员张利利、党支部组织委员王琦、女工委主任闫宁等一行十余人,携爱心物资前往栾川县合峪镇庙湾小学与小朋友互动联欢。6月28日-2022年6月30日,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1周年,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盈科洛阳律所党支部开展了“盈科万名律师进社区,普法宣传迎七一”活动。管委会副主任张运超、党支部纪检委员张利利、宣传委员姜迪、党员律师王洪英、张洪丽,以及郭莉莉、邢怡明、董姗、张芳婷等律师纷纷走进社区,向社区居民宣传法律知识,利用专业知识为群众排忧解难。 7月18日上午,盈科洛阳党支部党员律师王洪英与张玉洁、陈晶晶等人和洛龙区古城路街道办、司法所、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在大曌国际广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为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 8月1日上午,党支部书记魏俊卿、执行主任张亮、党支部组织委员王琦一行,到宜阳县神鹰救援队进行慰问,向宜阳县神鹰救援队送去了慰问金,并赠送了一对盈科吉祥物“盈盈”“科科”大熊猫玩偶,致敬最可爱的人。 参与洛阳市基层党建16333领航计划7月,我所党支部被中共洛阳市律师行业党委推荐进入洛阳市城市基层党建培育库。12月,我所党支部被中共洛阳市律师行业党委推荐进入洛阳市城市基层党建示范库(示范型基层党组织)。
8月8日,由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共青团河南省委、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郑州市人民政府、省青联等联合主办的青年企业家助力河南高质量发展暨河南青年创新创业论坛在郑州开幕。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受邀参加论坛,助力洛阳市洛龙区高质量发展。青年企业家纷纷表示,洛龙区良好的营商环境、蓬勃的发展势头令人印象深刻。张亮主任祝愿今后洛龙区的发展越来越好,汇聚更多资金和人才,共赢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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