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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响应司法部东中西部律师行业优化结对和对口帮扶工作号召,日前,河南省选派了61家律师事务所对口帮扶50家内蒙古、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积极向河南省司法厅申请加入帮扶名单,最终成功入选。据了解,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机制,旨在搭建载体,协作互助,力争解决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参加此次帮扶活动,盈科洛阳律所将会按照省司法厅的要求,对西部来豫跟班培训的青年律师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通过实战训练、跟班学习等方式提升青年律师的执业理念和业务能力,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并且我所将积极地和被帮扶的西部律所展开全面的交流,促进共同进步。
9月20日上午,洛阳市某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到该涉案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盈科洛阳律所魏俊卿律师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全程参与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首先就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听取了涉案企业负责人的汇报,并实地查看了该企业合规整改的有关资料。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各专业人员针对该企业合规整改中存在的差距,对该企业下一步的合规整改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要求该企业将合规计划的每一项都落到实处,扎扎实实开展合规整改工作,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促进企业长远稳定发展。 魏俊卿律师2000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现任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任(兼),洛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洛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县域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执行委员。2017年2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授予“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2018年被评定为二级律师(副高级),2019年9月被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2019年12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授予“2015-2019年度河南省优秀律师”。2022年4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定为河南省刑事专业律师。魏俊卿律师诚实守信、勤奋敬业、法律功底深厚、专业理论扎实,有着非常强的责任心、良好的执业信誉和职业操守。从事律师执业22年来,对每一个案件都会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反复进行研究,做到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精益求精,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魏俊卿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与风险防范、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的代理。曾主办卫某某等22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私藏枪支案,李某某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王某某故意杀人案,李某故意伤害案,沈某某聚众斗殴案,赵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陈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占用农用地、妨害作证案,陈某某强奸案,常某某危险驾驶案等数十起经典案例。他承办的多起经典案例曾在《人民法院报》作为参考案例刊登,并入选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和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未成年人维权典型案例精析》《盈的秘密2:有效辩护的53个证据突破》《案例·策略·智慧——盈科律师事务所2020年优秀案例精选》《刑辩撷英》等专业书籍。
2022年3月7日下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举办“盈来女神,快乐加倍”妇女节主题活动。春风和煦,万物安宁,盈科女神们相聚一堂,伴着欢声笑语,度过温馨的时光。 活动伊始,由盈科洛阳律所管委会主任刘伟向大家致以节日的问候,并表达了对盈科女律师的祝福。 活动中,盈科洛阳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闫宁发表讲话,祝福各位盈科女律师节日快乐,希望大家在工作中照顾好身体,平安喜乐。 盈科洛阳律所为大家准备节日蛋糕与零食水果,大家一起吹蜡烛切蛋糕,男士也为女神们送上节日的鲜花。 大家都分享了自己在生活中的奇闻乐事,现场欢声笑语,其乐融融。给女神送一份礼物 最后,盈科洛阳律所为女神们送上精心准备的礼物,大家一起合影留念!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9日,注册资金5000万元,曾某占100%股权。2015年8月3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载明:A公司投资者曾某约定出资额5000万元,实际出资额5000万元。 2015年10月27日,曾某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现曾某自愿将其持有的A公司70%股权以3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并约定协议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B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对A公司进行实地财务尽职调查。若《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显示公司资产负债、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等的真实状况与曾某事前所介绍的相差在合理范围以内,本协议继续履行。否则,B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015年10月3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显示,A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1601万元。即,曾某仅向A公司实际出资1601万元,欠缴出资3399万元。 B公司向曾某支付了其中1200万元转让款后,2015年12月2日,曾某将持有的A公司70%股权变更登记到B公司名下。 此后,B公司以曾某向A公司出资不实为由,拒付剩余2300万元转让款。曾某遂起诉请求B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300万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实际履行中,受让方B公司在签订协议后作出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中发现了重大股权瑕疵,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约定,B公司暂停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具有合同基础。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B公司受让股权后,已经存在着被A公司债权人依法追究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其向出让股东曾某暂停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具有合理性。虽然B公司能够就受让股权出资瑕疵的问题另行起诉,但在当事人约定优先的情形下,是否另行起诉并不影响B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终止合同权利义务。B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主张暂停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抗辩理由成立,因此,判决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曾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300万元及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利息。 【律师解读】 本案中,根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之约定,在《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作出后,B公司若认定目标公司资产不实、股东瑕疵出资,可通过终止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B公司并未实际行使该项合同权利,而是在《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作出后,明知目标公司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仍选择继续支付股权转让款,应视为对其合同权利的处分。B公司虽然认为在曾某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其有权选择何时终止合同,拒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即是其以实际行动终止合同,但鉴于本案目标公司股权已经实际变更,B公司虽然以终止合同提出抗辩,但并不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 现行《公司法》确立了认缴资本制,股东是否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本案中,曾某已依约将所持目标公司70%的股权变更登记在B公司名下,履行了股权转让的合同义务,B公司通过股权受让已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曾某的瑕疵出资并未影响B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使。此外,股权转让关系与瑕疵出资股东补缴出资义务分属不同法律关系。B公司以股权转让之外的法律关系为由而拒付股权转让价款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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