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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上午
盈科洛阳于所内举行
“致敬 最可爱的人”
八一建军节主题活动
向退伍军人以及军属送上
最诚挚的祝福
右一为退伍军人:王君超律师
退伍军人:张景超
退伍军人:陈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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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1周年,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盈科洛阳律所党支部于2022年6月28日-2022年6月30日开展了“盈科万名律师进社区,普法宣传迎七一”活动。 在盈科洛阳律所党支部的倡议下,盈科洛阳律所管委会副主任张运超、股权高级合伙人张利利主任以及王洪英、张洪丽、郭莉莉、邢怡明、董姗、姜迪、张芳婷等律师纷纷走进社区,采用发放法治宣传材料、解答法律咨询等形式,向社区居民宣传法律知识,利用专业知识为居民排忧解难,得到了社区居民的一致好评。 走进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是盈科党委“喜迎二十大,奋进新时代”系列活动的一部分,也是“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的一部分。盈科洛阳党支部将继续组织开展“薪火相传,以讲促学”“关注民生,百案释法”等系列活动,带领全体律师利用专业知识为民做实事、做好事,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法治国家建设贡献力量。
根据中共洛龙区委统战部文件指示,为鼓励争先、鼓足干劲,经研究决定对2021年度全区统战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提出表扬。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荣获2021年度全区统战工作成绩突出单位。 通过此次表彰,我所倍加珍惜荣誉,将会以更加努力的进取姿态,以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为洛龙区统战工作做出更大贡献。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是2020年11月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盈科中国区第84家分所。律所办公地址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88号会展国际中心16层。 盈科洛阳办公面积近1800平米,内设有律师独立办公室、大小风格不一的洽谈室、贵宾接待室、多功能会议室、多媒体大型会议室、咖啡厅及茶吧等公共设施,为律师、客户提供安静、舒适的办公环境。 盈科洛阳共有员工70余人,其中律师和实习律师、助理60多人,设有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刑事法律事务部,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部,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部,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事务部,公司控制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政府与公共事务法律事务部十一个部门。 盈科洛阳秉承“诚信、卓越、创新、开放、共享”的服务理念,坚持贯彻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战略,坚定不移地走盈科洛阳专业化的道路,努力为当地客户提供优质的一站式法律服务,为当地法制经济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案情简介】 汪某与江某3于××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江某1、江某2。2008年汪某、江某3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登记在江某3名下。汪某与江某3将该房屋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向该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200000元,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发放后,江某3仅负责偿还了两年多的贷款,剩余贷款由汪某负责偿还。2012年9月18日,汪某与江某3因感情不和签订了《离婚协议》。同年9月19日,汪某与江某3经xx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涉案房屋归甲(江某3)乙(汪某)双方的子女江某1、江某2二人共同所有,待房屋按揭还清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此过户手续,房屋现所欠的债务由甲方(江某3)按月归还。”汪某于2018年4月16日已将案涉房屋抵押贷款提前全部清偿,并注销了房屋抵押登记。但江某1、江某2未能依约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经多次协商、沟通,均无果。 原告江某1、江某2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两原告共同享有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份额,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江某3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某3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江某1、江某2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江某1、江某2名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江某1、江某2负担。 二、驳回原告江某1、江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第一,涉案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江某3名下,但是,属于汪某和江某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案涉房屋属汪某和江某3的共同财产。 第二,本案非所有权确认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所有权确认纠纷归属在物权纠纷中,属于第四级案由,将离婚后财产纠纷归属在婚姻家庭纠纷之中,属于第二级案由。可见,所有权确认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两类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针对某一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故只有当事人之间就某一动产或不动产争相主张所有权时,法院才能对该争议的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归属加以确认。而本案中讼争的房屋属于江某3和汪某共同所有,而非其子女所有。因此,本案不属于所有权确认纠纷,两原告不应在本案中提出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主张。其次,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因一方隐瞒财产导致还有部分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一方要求对财产进行分配而产生的纠纷。(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本案的讼因系江某3不履行其与汪某在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酿成,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第二种情形,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最后,债权是指一方要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本案中,案涉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江某3名下,原本就属于江某3和汪某共同所有。虽然江某3和汪某离婚时一致同意将案涉房屋赠送给子女所有,但该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只是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而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本案两原告依据其父母在离婚协议中所达成的房屋赠与条款,仅仅是取得了“要求其父母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的债权。两原告要想拥有案涉房屋的产权,还必须经过“变更登记”这一要件行为。因此,案涉房屋产权在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自始至终属于江某3所有(实际为江某3和汪某共同所有),而非两原告所有。综上,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三,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条款合法有效。 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并非是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对其孤立评价或者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具体如下:首先,夫妻双方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的,而将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的条款也许就是夫妻双方为离婚所附加的条件。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与单纯的赠与合同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当事人不能单纯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再次,夫妻关于财产关系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则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这一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不可擅自变更或者撤销。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纠纷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另外,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在汪某和江某3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综上,汪某和江某3签订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其中第四条关于房屋赠与的意思表示亦当然的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案涉房屋的抵押贷款已清偿完毕,设定的抵押权也已注销,且亦无其他权利负担。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4月1日,吕晓孟律师收到了客户赠送的一面印着“百姓的好律师 法律的保护神”的锦旗。锦旗不仅是客户对吕晓孟律师个人执业能力的高度认可,更是对盈科洛阳律所全体律师专业素养与服务理念的肯定。办案期间,吕晓孟律师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执业理念,加班加点整理证据材料、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多次与对方当事人及相关方沟通协调,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兼顾情理法。在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她都主动向客户反馈进展,耐心解答其疑惑,用专业与温度缓解当事人的焦虑情绪,给予其坚定的信心。经过吕晓孟律师的不懈努力,案件最终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切实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一直以来,盈科洛阳律所始终坚守“诚信 卓越 创新 开放 共享”的服务理念,聚焦民生法律服务,引导全体律师以专业、敬业、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客户,切实为百姓排忧解难,践行律师的社会责任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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