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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上午
盈科洛阳于所内举行
“致敬 最可爱的人”
八一建军节主题活动
向退伍军人以及军属送上
最诚挚的祝福
右一为退伍军人:王君超律师
退伍军人:张景超
退伍军人:陈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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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7日下午,洛阳市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综合委员会会长、洛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长孙留锁等一行五人到我所开展走访交流座谈会。洛阳市律师行业协会会长杨新涛、洛阳市地方金融协会秘书长张长华、洛阳市公益顺风车协会会长田津涛随行参加。洛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左鑫、刘伟,副秘书长李博以及我所执行主任张亮、党支部书记魏俊卿、监事会主任郭刚利参加座谈。洛阳市民政局原二级调研员汤占军、洛阳市社会组织党委副书记李建超应邀出席。参会人员 张亮主任带领大家参观了律所,分别介绍了盈科名称的由来、盈科洛阳现阶段所获成就、未来发展规划以及律所建立以来所获荣誉,并带领参观了律所的工作环境。张亮主任表示,盈科一直以来都秉承着“诚信、卓越、创新、开放、共享”的服务理念,在未来,盈科洛阳将会继续坚持走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不断创新、开拓进取。 张亮主任对盈科洛阳律所的基本情况进行汇报。盈科洛阳是盈科全国第84家分所,目前拥有十一个专业部门,各部门之间不断加强协作与交流。我所自落户洛阳起,就一直秉承着“诚信、卓越、创新、开放、共享”的服务理念,坚持贯彻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战略,坚定不移地走盈科洛阳专业化的道路。努力为当地客户提供优质的一站式商务法律服务,为当地法制经济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张主任详细阐述了盈科律所的国际化战略布局、中国区分所的建设发展情况以及我所现阶段取得的发展成果。 魏俊卿主任就盈科洛阳律所党支部的党建工作情况进行汇报。我所党支部主要在五个方面充分发挥了党组织的重要作用:(1)充分发挥把关定向作用,按要求开展各项活动,确保律所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2)充分发挥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全体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人民满意的律师。(3)充分发挥核心保障作用,严格加强管理,以党建工作促进律所管理的规范化和业务办理的专业化、团队化。(4)充分发挥精神引领作用,营造诚信执业的良好氛围,培育健康的律师文化。(5)充分发挥形象示范作用,树立律师行业的良好外部形象。 魏主任谈到,我所一直以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党建活动,如义务普法宣传、讲座、村居法律顾问、党建工作交流会等。今后,我所将在上级党组织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强化律师的社会责任、担当与格局,弘扬正气和正能量,引领律师和律师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为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和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杨新涛会长就洛阳市律师协会的各项情况进行汇报。介绍了当前洛阳市的律所数量、执业律师人数等基本情况,就洛阳市律协开展的“红扣子工程”、青年律师训练营、青年律师辩论赛、律师参与社会公益等工作进行了汇报,并介绍了洛阳律协的未来规划。 汤占军同志对洛阳市律师协会和我所的党建等各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洛阳市律师协会的发展提出了希望,鼓励洛阳市律师协会创建优秀社会组织和一流社会组织。 随后,双方就党务工作展开座谈讨论。 座谈结束后,双方进行合影留念。
2023年5月31日,洛阳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工作委员会与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了《律师如何设计法律产品》的讲座活动,我所鲁辉主任应邀进行了讲解。在讲座的开始,由洛阳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委员会主任张彦立律师致辞,张主任表示律师法律产品的出现不仅可以解决目前律师行业的内卷现象,还可以通过法律产品体现律师价值和意义,更有助于行业发展委员会去全面解决的法律市场面临的诸多问题。之后,鲁辉律师从设计该课程的初衷出发,向在座的各位律师讲述了律师专业化及法律服务产品化的重要性。从律师技术达到瓶颈期、低价竞争严重等六大原因解释了为什么要设计法律产品。紧接着鲁律师分享了究竟什么才是法律产品,即“法律产品=律师能给委托人办的事情”。随后,鲁辉律师从产品概述、目标客户、目标场景、服务内容及服务报价这五个方面详细讲述了如何设计法律产品,并附以自身产品《鲁律师章程宝》的实例进行展示。最为可贵的是,在本次课程上,鲁辉律师毫不保留,告诉了具体设计自身法律产品的技能,把具体的设计方法给在座的律师一一进行了讲解。在讲座的最后,执行主任张亮也分享了盈科两届法律产品大赛中赢得头筹的法律产品,表示其亮点就在于细化每一项法律服务。“只有当事人想不到,没有律师做不到。”,也为参会律师带来诸多启发。讲座结束后,参会律师们积极交流提问。宋波主任分享了自己在提供金融法律服务中总结出的法律服务产品化思路,并表示鲁辉律师的分享十分有助于洛阳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委员会致力于解决的法律服务市场乱象问题。王琦主任也交流分享了在执行领域中法律服务产品化如何深耕等经验。盈科洛阳律所高昌军律师也提出针对现在网上免费提供公司注册服务等现象律师应如何面对等问题,鲁律师与其交流回答。赵晓明主任认为鲁辉律师的分享对于律师的发展大有裨益,具有超前性和超强的可操作性,可以拿来复制使用。参会律师们对今天的活动均感觉收获颇丰,期待再一次交流互动,在讲座结束后进行了合影留念。
2022年7月28日上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支部第一次团员大会在我所多媒体会议室隆重召开。共青团洛龙区委书记邵睿、团委办公室主任宫徕贺出席,我所执行主任张亮、党支部书记魏俊卿、女工委主任闫宁,以及律所所有团员参加会议。 本次会议由杨倩倩主持。会议开始,全体起立,奏唱国歌、团歌。 魏俊卿书记在讲话提到,盈科洛阳团支部的成立,标志着我们律所的队伍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开展政治思想等各项工作的基础更加牢固,意义重大,使命光荣。同时,魏书记还提出了三点希望:(1)树牢大局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2)尽职尽责、主动作为,关心青年工作和生活,以团建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3)加强思想修养,传播正能量,提高各方面的素质、能力和水平,时时处处展现先锋模范形象。 “青春因奉献而绚丽,人生因奋斗而出彩”,让我们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的殷切希望,脚踏实地、不断进取,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好青年,以优异的成绩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和国家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邵睿书记对我所团支部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同时对公司领导在致力于抓好律所发展的同时,能积极建立团组织、充分发挥青年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洛龙区青年友好型城市先行区、省级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实施试点、全国青年发展型县域试点建设贡献青春力量,表示由衷的钦佩和感谢! 邵睿书记在讲话中谈到,有效发挥团组织作用,首先要坚持党旗所指就是团旗所向,要坚持党的领导。青年团员应当树立远大理想、努力刻苦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其次,切实提高团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努力搭建青年锻炼才干的广阔平台,探索建立评先评优机制,充分肯定和激励青年们的创新热情和工作干劲。最后,充分发挥青年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在大会选举阶段,杨倩倩分别公布了选举的各项流程,由工作人员宣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到场各位举手表决并投票。最后由工作人员宣读共青团盈科洛阳律所第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名单,团支部委员内部选举出书记、副书记。 新当选的团支部书记马玉超在发言时表示备受鼓舞,将会立足共青团职能,自觉将小我融入进国家和民族的大我之中,全力做好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以实际工作成果突显团员青年的先进性,以优良的工作作风展示团员青年的新形象。同时坚信,在洛龙区委的正确领导下,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会议最后,在国际歌庄严昂扬的歌声中结束了本次大会。会后到会领导与各位委员进行合影留念。
【案情简介】 近期,由刘战尧律师、冀承胜律师代理的某动迁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收到上海一中院二审胜诉判决。本案历时两年,案情多次反转,历经起诉后撤诉、重新起诉一审被驳回,二审中律师力挽狂澜终获改判。 委托人王女士2006至2007年间从其嫂子吴女士处购买了一动迁安置房。2006年5月6日,王女士支付第一笔购房款,吴女士的配偶(王女士哥哥)于当日以吴女士名义出具收据。2007年9月28日,王女士与吴女士共同手写一份字据,约定将吴女士名下的一处毛坯动迁房(A房屋)以36万的价格转让给王女士,第一笔购房款在2006年5月6日支付,第二笔于2007年9月28日付清。双方商定拿到A房屋的产证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9月28日,王女士去物业办理了A房屋的入户手续,缴纳了有限电视安装费等费用,物业公司向王女士出具收据、并送达了《物业手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后因方便照顾老人等原因,吴女士让王女士居住在了与A房屋同等面积的老人隔壁吴女士另一动迁房屋B房屋中,王女士自2008年居住至今,并进行了装修,A房屋则由吴女士对外进行了出租。吴女士配偶2012年去世。A房屋2013年8月20日拿到产证,但产权人登记在吴女士和其女儿名下,产权登记信息备注“配套商品房,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2016年A房屋可以过户,但吴女士却一直拒绝配合王女士过户,因此成讼。经立案窗口查询,A房屋市值已将近500万。 一审法院以“未举证证明吴女士女儿同意出售并收取系争房屋房款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为由驳回了王女士的过户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结果】 吴女士及其女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王女士办理将A房屋产权过户至王女士名下的手续。 【律师解读】 01.本案属于亲属间动迁房买卖,操作不规范,代理律师进行了大量繁杂的调查取证工作,进行证据补强。 由于吴女士涉及到两处拆迁,共获得包括A、B房屋在内多套动迁安置房。代理律师积极向法官申请调查令,在拆迁公司、房地产公司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之间来回奔波,调取了大量宝贵材料,也为后续应对笔迹鉴定夯实了基础。 吴女士一方庭审时否认签署过房屋买卖字据,由于吴女士配偶2012年已去世,对收据的真实性也不认可。法官启动笔迹鉴定,代理律师多方查证,终调取到吴女士配偶生前档案材料,在我方充分鉴材的情况下,鉴定结论终支持我方所请。 由于房屋买卖发生在2006-2007年间,距今已经10年有余,关于款项支付细节委托人记忆已有些模糊,代理律师根据经验协助委托人还原事实,并协助委托人到银行查证,终于查清购房款支付的完整路径,案件也获得了进一步的证据支撑。 02.王女士现居住在B房屋是否构成变更房屋买卖合同标的? 从案情可以看出,主张过户A房屋有房屋买卖字据、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证据支撑,但障碍在于产权登记人为吴女士和其女儿,需要证明吴女士女儿对房屋买卖知情。主张过户B房屋的优势在于B房屋的产权登记人只有吴女士一人,且王女士自2008年居住至今。 由于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变更房屋买卖合同标的未有书面文件确认,我们代理王女士一方后,对诉请反复斟酌权衡,最终决定从证据有利出发,结合王女士在B房屋居住的理由,建议王女士要求吴女士及其女儿过户A房屋,得到了委托人认可,也得到了二审判决的支持“双方仅是存在协商,但并未就将买卖合同关系的标的物由系争房屋变更为B房屋达成一致。故王女士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要求吴女士履行,并无不妥”。 时至今日,回想起诉请确定时的纠结,仍印象深刻,真可谓“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03.吴女士女儿是否知情? 如何证明吴女士女儿知情是本案的一大难点,一审法院也是以此驳回了王女士诉讼请求。我们代理律师认为既然吴女士女儿长期与父母一同居住,且考虑到当事人亲属之间经常走动,买房毕竟属于生活中的大事,必然会在生活中留下蛛丝马迹。 我们协助委托人回想过往可能的有利证据,最终发现了有利我方的新证据,还让委托人找尽可能多的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来作证,并多方查证,尽可能的搜集证据。 庭审时,我们代理律师结合新证据并从“一直共同居住具备知晓条件”、“以吴女士作为被拆迁人所得多套安置房屋的产权均登记在吴女士和其女儿名下”、“王女士居住在B房屋长达10多年之久”以及办理入户等多方面进行论证,组成了一个有力的证据链,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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