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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上午
盈科洛阳于所内举行
“致敬 最可爱的人”
八一建军节主题活动
向退伍军人以及军属送上
最诚挚的祝福
右一为退伍军人:王君超律师
退伍军人:张景超
退伍军人:陈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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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1日下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洛阳)召开盈科洛阳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2022年第一次会议。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管委会主任刘伟、党支部书记魏俊卿、监事会主任郭刚利、管委会副主任何早、张运超以及股权高级合伙人张利利、孟繁丽、叶文超、王琦、鲁辉、闫宁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由律所人力资源部和风险控制部同事汇报洛阳分所2021年数据。 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首先针对2021年各专业部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汇报,此次会议明确了2022年盈科洛阳各部门的责任与工作目标,希望各部门不断提升专业技能,携手共进,合作共赢。 张亮主任表示2021年盈科洛阳在专业化建设取得不菲的成绩,2022年要锚定新起点,在专业化与规模化同步发展下,加强创新建设,共同谱写盈科洛阳新篇章。 会议上,张亮主任与各部门主任签订2022年度发展责任状,各部门主任依次签署了2022年部门经营责任状,以责任状的形式明确了全年的任务指标,各部门团结一心,努力向新一年度目标踏实迈进。 各部门主任分别围绕2021年度本部门在业绩创收、部门建设、业务培训、学习交流、人才引进、活动开展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并针对2022年盈科洛阳发展建设建言献策,提出宝贵建议。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刘伟主任刑事法律事务部魏俊卿主任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郭刚利主任公司法律事务部何早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张运超主任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部王琦主任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部张利利主任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事务部叶文超主任公司控制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鲁辉主任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孟繁丽主任政府与公共事务法律事务部闫宁主任
【案情简介】 金恒公司承建国恒公司的某县中央花园项目6#二次结构及粉刷工程。2018年9月10日,金恒公司与苏某班组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苏某,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农民高某经朋友介绍到苏某工地提供劳务,担任工程项目管理人,听从苏某指挥,与金恒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也未从金恒公司领取工资,对金恒公司的情况不知晓,后高某向苏某辞职。 2019年10月5日,苏某就拖欠高某的劳务报酬出具材料一份,内容为:“欠工资86000元”,后苏某未及时支付,高某遂将国恒公司、金恒公司和分包人苏某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某县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86000元。 【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原告仅与苏某形成劳务关系,遂判决被告苏某支付原告高某劳务费860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是实际施工人身份,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向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主张工资支付的权利。 一、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该条规定和立法精神看,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进而欠付农民工资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与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分包工程劳务费的诉讼。就本案而言,原告若想向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主张权利,则需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身份,方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 二、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和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以及相关批复等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也就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设备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企业分支机构、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因此,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施工义务全部转由实际施工人履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而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当总承包人对承接的施工项目“撒手不管”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应当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施工的实际支配权、其他相关资料等因素综合审查确认。实际施工人应是相对于名义承包人而存在,是因为名义承包人作为承包方没有亲自完成具体施工任务,在违背法律和发包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将其交给实际施工人完成。实际施工人是施工任务的实际承担者,具体而言,实际施工人包括三个构成要件:1.实际施工人相对于名义承包人而存在。2.实际施工人是施工任务的实际承担者。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全部或部分是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完成。3.实际施工人承包施工任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发包合同的约定。 三、非实际施工人的高某不能向工程发包人讨工资 结合本案,首先,从隶属关系看,原告高某是被告苏某招用,负责项目管理,系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临时聘用人员,而实际施工人则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仅为完成施工任务而彼此协作;其次,从对外履职看,原告在工作期间,均以苏某的名义对外履行事务,而实际施工人则以本人的名义对外施行事务;最后,从合同效力看,原告高某与被告苏某之间的协议属于承包人内部对具体施工的一种责任约定,属于有效合同,而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大多属于无效合同。 综上,原告高某实质是工程项目管理人身份,并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故无权要求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直接支付拖欠的工资。
8月11日至13日,盈科全国2023年篮球赛华中区域预选赛在郑州龙湖全民健身中心火热开战!盈科郑州、南阳、洛阳、南昌、武汉、长沙、商丘、宜昌荆州连队等之间强强对撞,用汗水诠释热爱的舞台,为大家呈现了一场场激情四射的比赛。此次篮球比赛不仅丰富了盈科家人的文体生活,更燃起了每个人的热情和激情,增进了分所之间的友谊,培养了团结协作的精神。凭借篮球的独特魅力,也向我们展示了当代盈科人朝气蓬勃的青春气息。高昂的激情与奋发向上的活力,这便是盈科精神所在。
2026年5月14日,洛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考核工作组组长尚旭辉、副组长蒋驰带领考核组成员李世昌、安宁、石会升莅临盈科洛阳律所,开展2025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盈科洛阳律所管委会主任魏俊卿、监事会名誉主任郭刚利、执行主任张亮陪同考核。考核过程中,考核组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河南省、洛阳市律师协会相关管理规定开展细致核查工作。核查过程中,考核组认真查阅律所党建工作记录、会议纪要、管理制度文件、财务凭证、案卷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培训记录、公益服务证明等相关材料,逐一核验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同时与魏俊卿主任、郭刚利主任和张亮主任进行深入交流,详细询问律所日常管理、案件办理流程、风险防控、青年律师培养等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对律所规范化建设中的亮点做法给予肯定,也针对细节问题提出专业指导意见与改进建议。此次年度考核既是对律所2025年度工作的全面“体检”,更是推动律所规范化、专业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契机。盈科洛阳律所将以此次考核为抓手,高度重视考核反馈问题,第一时间部署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整改见底见效;同时,持续强化党建引领,深耕专业能力建设,严守执业纪律底线,完善内部治理体系,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不断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与行业公信力,为洛阳市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盈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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