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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上午
盈科洛阳于所内举行
“致敬 最可爱的人”
八一建军节主题活动
向退伍军人以及军属送上
最诚挚的祝福
右一为退伍军人:王君超律师
退伍军人:张景超
退伍军人:陈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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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下午, 耿星、黄蕊律师赠书仪式在我所举行。耿星律师携手爱人黄蕊为我所赠送了百余本书籍,传递“正能量”,温暖此寒冬。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管委会副主任张运超、客户服务中心主任闫宁热情接待了两位来宾,他们代表盈科洛阳律所向耿星、黄蕊律师表示由衷的感谢,并表示一定会将这份爱心传递到所内的每个角落。
2024年1月28日下午2:30-7: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功能会议室召开部门2023年度工作总结会议。会议由盈科中国区股权合伙人、盈科中国区董事会董事、盈科洛阳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魏俊卿主持,部门执行主任张洪丽、副主任吕晓孟、郭莉莉及部门成员张旭鹏、李成龙、贾国良、邢怡明、李瑞瑞、李毅、董颖颖、崔晴、李慧云、王停停等参加会议,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应邀出席会议。会议共有四项议程。首先,部门行政主管王停停对2023年部门及部门各成员集体学习、经验分享、疑难案件讨论、发表原创文章、讲课、参与公益以及部门公众号、网站运营、部门收支等情况进行了汇报。2023年全年部门共组织进行47次集体学习、6次经验分享,集体研究疑难案件10件,部门成员共撰写原创专业文章26篇,参与所内外讲课57次,部门成员共参与团队集体学习、疑难案件讨论、经验分享、讲课等636人次。部门公众号全年推送245次,关注人数持续上升。接下来,部门成员围绕2023年各自的工作收获、不足之处、2024年的工作打算以及对部门发展、部门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四个方面,逐一进行了发言。大家畅所欲言,总结了个人2023年度的工作收获,剖析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展望了2024年的工作,并对部门发展和建设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然后,魏俊卿主任对部门2023年度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2024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展望。魏俊卿主任从业务创收、专业化建设、宣传推广、团队建设及不足之处五个方面对部门2023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在业务创收方面,2023年部门业务创收较上年增长16%,仍然位居盈科洛阳11个专业部门的第2名。部门大部分律师个人创收较上年有大幅度提高,最高增幅达74%。部门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缩小,部门青年律师创收水平均得到极大提升。在专业化建设方面,2023年部门坚持持续组织集体学习、经验分享、疑难案件集体讨论,部门律师坚持撰写原创专业文章、所内外讲课,积极参加第三届、第四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论坛、河南省律协无罪案例研讨会、华东政法大学刑辩班、北京大学刑辩班等专业活动,张洪丽律师代表盈科全国刑委会中区参加盈科全国第五季刑辩演说家北京总决赛,张洪丽、吕晓孟、郭莉莉三位律师代表盈科洛阳参加盈科河南区域未来合伙人计划活动,吕晓孟律师代表盈科洛阳参加洛阳律协组织的青训营和盈科全国青训营,部门组建两支参赛队参加第四届盈科刑事模拟法庭大赛中区预选赛,李瑞瑞律师获得第六季盈科刑辩演说家中区预选赛第二名,部门律师的专业知识、分析案件能力、庭审辩论水平和办案水平得到普遍提升,部门办理的十多起案件取得了撤销案件、部分无罪、二审重大改判等良好效果。魏俊卿主任创作的《律师常用法律文书范本及精细化写作精要》一书已由国家一级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魏俊卿、王洪英律师撰写的《中小企业反舞弊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一文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中小企业合规指南——<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解读》。除此之外,部门编写整理了《醉驾型危险驾驶无罪裁判文书汇编》《诈骗罪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汇编》《律师办理刑民交叉业务全流程指引》《律师监所会见规范化指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裁判要旨汇编(增补本)》《2022年司法解释汇编》等6本工具书。魏俊卿主任继2022年9月被洛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为洛阳市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之后,又在2023年2月被河南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聘任为河南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并已经以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的身份参与了两起合规不起诉案件。在宣传推广方面,部门公众号、网站运营良好,大大提升了部门的影响力。在团队建设方面,2023年部门新加入张旭鹏、李毅、董颖颖、崔晴、李慧云等六位新成员,部门成员进一步年轻化,成员达到17人。合办制、计分制、共益金制等制度在2023年持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部门组织了赴桂林、阳朔团建活动,部门成员诚信、友善、勤奋、踏实,整体素质较高,已经形成热爱学习、团结互助、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在年度工作总结的最后,魏俊卿主任对部门在2023年度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归纳,指出部门宣传推广需要进一步加强、部门成员的专业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创收需要进一步提高。魏俊卿主任还结合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对部门2024年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在业务创收方面,魏俊卿主任提出部门创收要在2023年基础上增长25%的目标。在专业化建设方面,魏俊卿主任要求继续坚持每周集体学习,并加大对新法和常用领域理论的学习,增加经验分享次数和集体讨论疑难案件数量,进一步提升部门成员的办案经验和技能。魏俊卿主任还要求部门成员多写有深度的优质原创专业文章,多参与所内外专业活动,提升专业能力、写作水平和讲课水平,与团队一起成长。在宣传推广方面,魏俊卿主任要求继续提升部门公众号、网站的编辑和发文质量,通过短视频等各种方式加强宣传推广,进一步提升部门及部门律师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在团队建设方面,魏俊卿主任提出,2024年要继续严格执行部门计分制、共益金制各项制度,鼓励大家坚持案件合办制,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继续加大团队出游等团建项目,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努力将团队打造成人品好、专业硬、水平高的优秀团队。最后,魏俊卿主任感谢大家一年来的付出和努力,希望大家利用平台优势,珍惜团队声誉,与人为善、着眼长远,一起努力、彼此成就。最后,举行了部门执行主任、副主任聘任仪式。根据部门发展需要,聘任张洪丽律师为刑事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聘任吕晓孟、郭莉莉两位律师为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律所执行主任张亮、党支部书记魏俊卿为张洪丽、吕晓孟、郭莉莉三位主任颁发了聘书。张亮主任在最后的总结中充分肯定了刑事法律事务部2023年度的工作,张亮主任表示,刑事法律事务部一直被盈科洛阳各部门视为学习的标杆和榜样,希望刑事法律事务部在魏俊卿主任的带领下继续脚踏实地、深耕专业,团结协作、积极进取,取得更好的成绩,并祝愿刑事法律事务部各位成员在新的一年里都能够心之所想、皆如所愿。
2022年7月21日下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2022年半年工作总结会于盈科洛阳多媒体会议室隆重举行。盈科洛阳律所执行主任张亮、管委会主任刘伟、党支部书记魏俊卿、监事会主任郭刚利、管委会副主任何早、张运超、青工委主任王琦、女工委主任闫宁、股权高级合伙人张利利、鲁辉,以及盈科洛阳律所全体律师到场参会。执行主任 张亮 会议伊始,张亮主任就我所2022年上半年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简要总结。并从专业化、规模化和品牌化三个方面做了具体介绍。 张主任表示,2022上半年,我所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这也为后半年的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不断激励我们奋进向前。 最后,张主任提出,我所后半年的工作,应围绕着提升运营团队服务细节;完善市场部架构、增加业务推广;建立蓄水池,成立综合业务部三个方面展开,坚定不移地走盈科洛阳专业化的道路,努力为每一位律师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努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的一站式商务法律服务,为当地法制经济建设贡献一份力量。中国区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刘伟 刘伟主任就管委会和团队2022年上半年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在上半年的工作中,管委会施行主任、副主任分工负责制,并且在党建引领和管委会的领导下,律所各项活动有序开展,取得了众多成绩。自管委会成立以来,召开了线上线下多次会议,包括法律文化讲堂、团队内部学习、菁训营等活动,加强了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学习。 刘主任还指出,管委会的工作还存在着些许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人才引进、急律师之急、想律师所想、律所品牌化宣传、继续建立并坚持完善团队化的律师发展模式等各项工作要求。在团队建设发展方面,刘主任认为,作为律师要有危机感,不仅要积极扩充案源,还要提高团队工作效率,提升团队专业度。 刘主任在此谈到,2022年已经悄然到来,我们要在要充分发挥盈科平台优势,继续坚持团队化和专业化,竭诚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并希望大家在做好案件的同时,也要争取在盈科做最好的自己。中国区股权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魏俊卿 魏俊卿主任就2022年上半年的党支部与团队所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我所上半年开展各项党建工作活动共六次,其中包括党史学习、义务活动、重走长征路等等,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魏主任还指出,当前党建活动开展,还存在着党员积极性不高、活动形式缺乏创新等问题,后半年我们将会开展一系列的党建活动,希望后半年的党建工作能够开展得更加高效、具有新意。中国区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主任、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郭刚利 郭刚利主任回顾团队上半年的工作,表示还有许多的不足之处,还需加强团队建设。郭主任指出,女律师在工作中要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不仅需要在工作中尽职尽责,还要兼顾家庭生活,辛苦不言而喻。 针对未来团队发展问题,郭主任提出了四项要求:扩大团队规模、加强学习、拓展案源、紧密团队成员交流协作。希望下半年,团队工作的开展能够得到质的飞跃。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何早 何早主任总结团队上半年的工作,首先介绍了团队的各项情况,包括人员构成、工作内容等,并对未来团队发展进行了展望,希望团队能在后半年的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财富保护与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张运超 张运超主任就2022上半年团队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张主任指出,一定要加强律师之间的沟通,尤其是青年律师,在沟通中交流经验,弥补自身不足,全方位地拓宽案源,加强接案能力。 当下的律师团队要注重专业化和营销,突破同质化发展思路,结合自身优势,打造优质法律产品,提高竞争力。团队的发展离不开每一位伙伴的努力,寻找创新点,打造优质品牌十分关键。股权高级合伙人、女工委主任、政府与公共事务法律事务部主任闫宁 闫宁主任就女工委及团队上半年工作进行整理介绍。闫主任认为女律师要面临着更多压力,不仅来自身体上的劳累,更多的是精神上的紧绷。女工委将继续围绕集纳“她智慧”、关爱“她公益”、凝聚“她力量”为主题,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闫主任就团队上半年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对未来的发展抱有更多的期许,在团队伙伴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将工作做得越来越好。股权高级合伙人、青工委主任、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部主任王琦 王琦主任首先总结介绍了青工委在上半年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倡议调动起青年律师的积极性,踊跃参与各项活动。从团队建设方面,王主任分别介绍了团队人员构成、团队基本服务内容、执行衍生服务以及团队内部运作。王主任指出,加强青年律师交流学习十分重要,在盈科的大舞台上,青年律师要发挥重要作用。股权高级合伙人、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张利利 张利利主任对团队上半年工作进行总结。分别对团队人员构成、团队风格进行了简单介绍。张主任表示,她的团队处于一个很放松的状态,在这样的氛围下工作,能够更好发挥团队成员们的主观能动性,也使团队成员的工作开展得更加顺利。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团队将会继续招揽人才,扩大人员规模,提高团队的办案效率。股权高级合伙人、公司控制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鲁辉 鲁辉主任就团队上半年的工作进行总结。鲁主任提出,律师团队的发展一定要顺应市场规律、符合时代要求,律师拓展案源也要从各种新媒体平台入手,顺应媒体发展潮流。鲁主任简要介绍了团队上半年在图书编著、团队优化等方面的进展,并指出团队发展要坚持“厚积薄发,以技立身”的原则,加强团队建设。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2022年半年工作总结会圆满完成,上半年的辛苦耕耘,激励着我们砥砺前行,未来我们也会时刻牢记时代赋予法律人的使命与责任,秉承“诚信、卓越、创新、开放、共享”的服务理念,坚定不移地走盈科洛阳专业化的道路。
【案情简介】 北京怀兴饭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兴饭庄”)系通过企业改制登记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徐某。公司有徐某、杨某、吕某等十六名股东。徐某以一次性付款优惠30%的优惠条件出资358900元购买净资产价值512615.56元,占公司总股份比39.5%。2000年2月1日,怀兴饭庄召开第一届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选举董事会成员徐某、吕某、杨某3人。同日怀兴饭庄十六名股东签署公司章程,该章程第六章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 2000年11月18日,徐某与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某将其在怀兴饭庄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杨某,杨某同意受让该股份。后杨某将股权转让款给付给徐某,徐某将其购买怀兴饭庄原始股权发票交给杨某。 2000年11月19日,怀兴饭庄召开第二届第一次股东大会,形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修改后的章程”决议。2000年12月11日,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在新章程中删去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 后徐某以杨某不具备受让股权资格及股权转让款项来源不合法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徐某与杨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某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杨某持有并受让股权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怀兴饭庄原章程虽规定“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但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因违反公司章程而当然无效,且兴怀饭庄于2000年12月11日通过变更公司章程删除了相关规定,表明怀兴饭庄公司已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形式认可了身为董事长或董事的股东在任期内转让股权的事实;杨某已经将股权转让款给付给徐某,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至于款项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律师解读】 本案的焦点如下:1.公司原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股权转让款的来源问题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一、公司章程非强制性法律规范,《股权转让协议》不因违反公司章程而当然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部分或全部移转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投资者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章程是否会影响协议的效力,需要从公司章程的定性上进行分析。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通过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公司宪章,是以维护公司利益为核心的内部规定,作为公司内部的一种自治约定,并不等同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怀兴饭庄原章程明确规定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上述规定限制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内的转让股权行为,但非效力性强制规定。 此外,兴怀饭庄在2000年12月11日变更了公司章程,删去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表明公司已经以章程修改的形式认可了身为董事长或董事的股东在任期内转让股权的事实。因此,杨某自怀兴饭庄设立时即为该公司股东并持有股权,其持有并受让股权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备受让股权的资格。 《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原则上是没有限制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另,《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股东身为董事长或董事在任期内转让股权,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也并不当然认定无效。 二、股权转让款项的来源涉及刑事问题,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股权转让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包括股权转让合意和股权变更登记物权变动的完成。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交付股权后,即发生股权转让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为债权行为成立生效的问题,而股权转让款的给付和股权变更登记为债权的履行问题。因此,股权转让款项的给付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内容,不涉及效力问题。 本案中,杨某已经将股权转让款给付给徐某,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至于款项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果杨某给付的股权转让款来源不合法,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与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与否无关。 因此,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内部的一种自治约定,不属于法律规范。实务中,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章程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构成《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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