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为难的“借款”之出借信用卡的民事风险
熟人之间借款往往是个“出钱不讨好”的事情,虽然都明白这个理儿,但是在生活中却难以避免。不借吧,拨不开面子;借吧,又怕拖着不还;让打个欠条,还张不开嘴……真是“难”以言说。
那么,我先列三个数字,看看能不能消解您的“碍于情面之难”。我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民间借贷”案由的判决文书,可以看到近三年公开的判决就有298万余份,近一年的判决有63.5万余份,仅2025年1-4月就有30673份。记得当年学习合同法的时候,老师在讲台上给我们讲:先小人后君子,成就真君子;先君子后小人,难免真小人。那时候除了觉得押韵和对仗外没有真切的体会,现在想来,这是一个理性人应该有的态度。
今天说说以“借款”的名义出借信用卡的民事风险。
案例:G某与J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事实:J某与G某是同学。J某自2018年至2021年期间因生意周转陆续向G某借款。G将其平某银行、江某银行、兴某银行和交某银行信用卡陆续出借给J某使用。2023年4月30日,J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向G某借款拾玖万叁仟圆(193000),于2023年5月30日归还第一笔拾万圆整(100000),第二笔于10月30日之前归还剩余玖万叁仟圆(93000)”。G某陈述借条金额均是从银行和“花呗”“借呗”“有钱花”“还呗”平台套出来的本金,及因J某逾期还款产生的银行或平台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G某已结清所有款项。J某出具借条后一直未还款,G某遂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G某出借之款项源自信用卡套取或银行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本院认定案涉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该合同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无效后,J某仍应返还G某结欠本金并按照过错程度赔偿G某损失。本案中,G某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出借,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但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J某主动要求G某出借信用卡,并多次要求G某从各平台借款再出借,同样具有过错,故酌定J某对G某产生的费用损失承担50%责任。超出部分,G某自行承担。判决J某向G某支付73142.06元。J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裁判理由及判决情况:J某使用G某名义办理的信用卡或套取金融机构借款,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但各方对该行为无效均明知,双方就该无效行为结算形成借条,J某确认结欠借款193000元,该结算行为本身并不当然无效,J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193000元的结算本身存在无效,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向G某归还该款。一审法院重新核定各方往来并以双方均有过错为由认定G某应自行承担50%的违约金及费用等损失,仅判决J某向G某支付73142.06元,该合同无效的损失分担明显失衡,未考虑J某是实际用款人,也未考虑J某未及时还款是产生存在违约金和费用损失的主要因素,该认定明显不当,本案应判决由J某承担全部利息、违约金和费用等损失。但G某对一审判决未提出异议,也未提起上诉,属于自主处分权利,因此,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不予纠正。J某对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50%损失的内容提出上诉,该上诉意见明显不能成立。即使双方之间结算存在部分误差,也不导致本案需要在一审判决的73142.06元还款金额基础上再改判降低还款金额。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2民终3587号)
案例解析:信用卡持卡额度范围内的资金不是持卡人的自有资金,出借信用卡不能等同于出借资金,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回看本案,令人唏嘘。出借人G某基于同学关系抹不开面子,将信用卡借给J某使用。J某使用了三年之久,最终双方清算J某还有本息19万多未结清。G某收回信用卡后自己偿还了余额。G某诉至法院后,J某不但以借贷合同无效抗辩,在一审判决G某自担50%的违约金损失后,还不满意,居然上诉。看完本案,我为G某没有上诉而略表遗憾。正如二审判决表述的“一审对合同无效的损失分担明显失衡。”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持卡人的义务第(二)项规定:“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一般而言,发卡行在发卡前都会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发卡及授信额度。而且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合约或者章程上均明确规定信用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信用卡持卡额度范围内的资金不是持卡人的自有资金,出借信用卡不能等同于出借资金。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不能作现金交易的功能,且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上述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借款合同无效,但借款人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并承担利息和违约金等损失的裁判理由是公允且有法可依的。
结 语
前两天有个女孩咨询我,说她妈妈的三张信用卡被亲戚借去挂在抖音等平台上,不清楚是干什么,问我有没有风险?我毫不犹豫地回答她:有风险!其实回答她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还有点生气,我心想,网上天天到处飞的都是关于持卡类犯罪的信息,怎么就视而不见呢?后来我反思,是我考虑问题的思路不对。我作为一个法律专业人员以所谓局内人的视角来审视置身事外之人的认知,是过于苛责了。生活中的我们其实都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些新闻、有些消息不发生在自己身上永远与己无关,这才是常态。
除了上文提到的民事风险,出借信用卡如果被网络犯罪分子利用,有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洗钱罪等;即便是熟人借用,也可能涉及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这些是出借信用卡的刑事风险。具体的罪名由出借方式、参与程度、具体行为以及与上下游的共识和链接决定,无法在一篇文章中详述。总之,提醒大家,信用卡是个人的信用支付工具,交给他人使用就迈出了不守信用的第一步。因此请允许我重复三遍,不要出借,不要出借。不要出借!